• 当下,不少人通过社交媒体账号分享自己的生活等内容成为博主,那么博主拍摄分享的网图其他人可以随意下载使用吗?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擅自使用他人穿搭照片用于商业宣传的肖像权纠纷案。黄某系某社交平台的服装摄影博主,邓某系某购物平台网店店家。2024年7月至8月,黄某发现邓某在某购物平台开设的店铺,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含其摄影作品及肖像权的主页图用于商业宣传。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某在公证处对邓某经营的店铺涉嫌侵权的页面进行区块链技术取证,并经公证处出具《数据保全证书》固定了邓某的侵权事实。2025年6月3日,黄某将邓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邓某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因侵权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材料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在与邓某沟通过程中,其表示自己并不清楚这样的行为会侵权。承办法官依据民法典和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为其释法说理,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邓某同意赔偿黄某3000元,黄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邓某现已付清了相关款项。随着电商行业和大数据的发展,人们为了分享日常生活、表达个人热爱等会在自媒体平台发布照片或者视频,这也让自然人的肖像越来越容易被获取。一些人为了追求商业利益在网络上随手下载图片、视频进行商业宣传,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著作权,也让市场秩序遭受破坏,侵权人应当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同时需要注意,并非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就不侵权,比如为了恶搞、侮辱、诽谤而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也可能构成侵权。此外,作为权利人一方,发现他人侵权行为时要及时固定、收集证据,方便日后维权使用。

    专栏
    2025-08-04
  • 如今买东西,大部分人喜欢用微信或支付宝,也有部分人用现金交易。可是,有人白拿东西不掏钱,而且能让别人给他钱,这就是常说的用“百元找零”的方式,绕晕商家,骗取钱财。近日,沅江公安抓获一诈骗团伙,专盯小型超市和小卖部。他们以为绕晕商家作案无人知晓,却不料早被民警“摸透了底”。刚作完案就被闻讯赶来的民警抓获。近日,沅江市公安局南大派出所接到辖区老板报案称,自己被骗,民警迅速赶到现场了解相关情况。原来,当天下午,一名男子来到南大镇的某商店,声称要买十几块钱的槟榔,随后便从包里掏出了一张100元的整钞递给店主。在找完零钱后,该男子又声称自己有零钱,让老板将刚才的100元退给他。如此反复两三遍后,老板误以为自己收了100元,待其反应过来自己被骗时,该男子早已逃之夭夭。“他把我的思路都搅乱了,稀里糊涂地就直接找零了。”接到报警后,办案民警立即开展案侦工作。经侦查,办案民警发现该名男子与另外两名男子结伙流窜作案。在锁定了该团伙的行踪轨迹后,办案民警一击必中,成功将3名涉案男子全部抓获归案。

    专栏
    2025-07-08
  • 在网络上“指尖购物”已逐渐成为当下主流消费方式,但消费者虽能享受便捷服务,却也面临商品描述失真、缺斤少两等问题。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该网店行为构成欺诈,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2024年12月的一天,刘先生看到某网店店铺内“20卷1600撕”粘毛卷的促销广告,就以22元的价格果断下单。三天后,快递如期而至。拆开包装的瞬间,薄薄的一包粘毛卷让刘先生产生了质疑。刘先生仔细数了三遍:粘毛卷总共6卷,每卷100撕,合计600撕。刘先生认为该商品缺斤少两,在与网店协商赔偿无果后,将网店老板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支付赔偿款5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先生与被告王某通过网络平台达成的粘毛卷购买协议,系合法有效的网络买卖合同,王某应当向刘先生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刘先生实际收到的粘毛卷只有6卷仅600撕,与王某承诺的20卷1600撕差异明显,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依法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刘先生与被告王某之间的粘毛卷买卖合同;双方相互退货退款,若涉案商品不能退还,需折抵相应货款;王某赔偿刘先生5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小商品缺斤少两看似事小,却是在透支消费者的信任,破坏电商平台的信誉,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挑战了法律的权威。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时,应在收货后第一时间检查商品是否符合销售者的宣传,及时保留证据,依法维权。诚信是商业活动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石,作为商家必须坚守道德底线,将诚信经营作为立足市场的根本准则。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力度,让商家心存敬畏,守法经营,绝不能让缺斤少两这类看似微小的事件,成为压垮诚信社会大厦的“稻草”。

    专栏
    2025-06-04
  • 短视频蓬勃发展的时代,关于传统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行为越发普遍,然而,其侵权界限却常常模糊不清。近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知名医疗纪录片《人间世》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系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的下级全资子公司,对《人间世》系列节目享有完整著作权。《人间世》作为大型医疗纪录片,荣获多项大奖,在爱奇艺、腾讯等多家平台面向VIP用户播放,深受观众喜爱。刘某未经授权在某平台擅自制作上传《人间世》视频选集,该选集收录了《人间世》纪录片共计21集的节目内容。刘某凭借这一行为收获了大量流量,其粉丝量达到200多万,案涉节目单条视频播放量接近30万,还可供用户在线观看、设置分享链接供用户分享传播。看东方公司认为,刘某的行为客观上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后果,侵害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给刘某自身带来了经济利益,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承担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审理中,被告刘某辩称,自己制作的短视频系解说类视频,虽然在解说过程中适当引用了原纪录片的画面,但主要是通过表达个人观点来介绍、评论该纪录片,脚本也由其独立制作,仅个别地方引用了原纪录片的声音,因此案涉短视频是创作的新作品,不会与原作品形成替代关系,自己的行为也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同时,刘某表示,其上传作品的平台已经获得《人间世》的播放授权,并且推出了“二创激励计划”,支持、鼓励平台创作者对已获得版权的影视作品进行二次解说、创作,自己的行为属于平台鼓励的二次创作。法院通过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细致审查后认为,被告刘某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抖音账号发布系列视频,截取《人间世》众多片段,并以短视频方式密集上传提供给不特定的公众,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看东方公司对《人间世》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被告提出的“合理使用”抗辩,法院经对比案涉短视频与原始作品后认为,案涉短视频画面多为原始作品内容的选取剪切,解说内容也多为纪录片中人物事件的内容浓缩和核心看点,部分解说语句与纪录片旁白基本一致,公众连续点击观看便可基本获得案涉作品的大致内容,案涉短视频与原始作品高度相似,甚至可高度替代,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且被告仅截取原始作品集数中部分事件内容,与正常经授权使用原始作品的方式区别较大;而被告虽举证了平台收益分成,但侵权行为还带来粉丝增长等无形利益,因此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独创性,侵权视频长度、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和影响以及原告维权成本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5万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专栏
    2025-05-08
  • 共:6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