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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群众身边水体保护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6〕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群众身边水体保护治理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7月9日           (本文有删减)群众身边水体保护治理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群众身边水体是指与群众居住区域紧密相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江河二级及以下支流和坑塘沟渠等。为加强群众身边水体保护治理,加力解决水污染防治深层次问题,更好推动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环保为民、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强化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将治理重点进一步向县城、乡村延伸,兼顾地表水和地下水,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扎实推进美丽水细胞建设。到2030年,基本完成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水污染排查整治任务,基本消除县乡黑臭水体,基本控制重点区域畜禽养殖污染对水体的直接影响,群众身边水体基本实现无异色、无异味、无异物,推动水生态环境全面改善。二、开展水污染突出问题攻坚行动(一)实施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攻坚行动。围绕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维、工业废水收集与排放管控、水环境风险防范等方面问题,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加快推进设施建设改造,规范废水收集处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农田等区域周边工业企业和园区废水排放的监管,防范工业废水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污染群众身边水体。(二)实施县乡黑臭水体治理攻坚行动。组织开展县乡黑臭水体调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制定公布县乡黑臭水体清单,明确治理主体,科学制定治理方案,因地制宜开展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加快补齐县乡水污染防治设施短板,防止水体返黑返臭。(三)实施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以养殖大县及喀斯特地貌区为重点,聚焦生猪等主要畜种畜禽粪污处理与粪肥还田等方面问题开展排查,加快推进整治,督促畜禽养殖场(户)按规定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处理能力与农作物用肥需求相匹配,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要求,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粪污科学利用或达标排放。(四)实施乡村河湖库管护攻坚行动。以村庄周边河湖库为重点,全面梳理淤塞萎缩、水域岸线侵占、岸坡坍塌、水体污染等问题,将问题较为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乡村河湖库纳入攻坚行动,逐一建立问题清单、目标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集中连片推进整治,恢复河湖库基本功能,修复改善水生态环境。(五)实施小微水体排查整治攻坚行动。全面开展群众房前屋后坑塘沟渠等小微水体排查,实施分级监管、分类治理。对异色、异味、异物等问题突出的,实施源头净化、水体整治、生态修复等措施,畅通水系循环“毛细血管”,建设美丽水细胞,打造一批“小而美”治理样板,为群众提供更多优质普惠的水生态环境产品。三、加强水污染源头治理(六)强化工业企业污染防控。持续推动重点涉水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新污染物排放。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污水治理与排放水平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管控,对绩效等级高的企业予以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支持。加强工业企业和园区雨水排放口监管,严禁通过雨水管网排放工业废水。开展涉重金属矿山、尾矿库、堆(渣)场等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逐步削减污染存量。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动态监管。(七)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加快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改造,明确污水管网运维单位,加强其专业能力建设,提升污水收集处理综合效能。(八)推动养殖业清洁生产。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鼓励实行分散分布、适度规模养殖。按规定组织确定畜禽散养密集区,结合实际对畜禽粪污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制定实施畜禽粪肥还田有害物质限量等标准,促进种养结合发展。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密度,鼓励发展不投饵生态养殖。探索加强水产养殖池塘底泥和水产养殖尾水科学利用。(九)强化入河污染物管控。加强水功能区划定和调整工作,科学划定入河排污口禁设区域,防范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风险。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范围向群众身边水体延伸,基本覆盖全流域。完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级管理台账,实施规范化整治和建设,巩固提升整治质效。加快建设入河排污口分级分类监测监管体系,推动形成突出问题早发现、污染源头早识别、环境风险早预警、违法排污早处置的监管闭环。加强入河排污口智慧感知能力建设。实施总磷、总氮减排工程,探索建立污染物协同治理、小流域区域整体推进的治理模式。四、提高水污染监督管理效能(十)优化拓展监测网络。推进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向重点入河排污口下游、群众身边水体延伸。结合实际加强农业灌溉水体、以再生水为主要水源的水体、喀斯特地貌区水体监测,保障群众用水安全。鼓励非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开展自动监测。按照规定明确多个单位和个人共用入河排污口的监测责任主体,开展监控、自动监测。加强水质监测与污染源、入河排污口监督监测联动,科学开展污染溯源与监测评估。(十一)提升督察执法水平。紧盯县城、城乡接合部、乡村等群众身边水体密集区域和喀斯特地貌区,加大现场监督执法力度,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管理。加快执法数智化转型,推动相关场所配备监控设备,充分利用环境监测、卫星遥感等数据资源,精准高效识别问题线索,加强非现场监督执法,督促落实污染防治责任。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损害群众权益、牟取非法利益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将群众身边久拖未决的突出水污染问题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十二)提高基础支撑能力。制修订一批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高盐、高氟工业废水和重金属、新污染物排放管控。加强水华机理研究,密切关注水华高发区域,实施“一河(湖)一策”精准防控。探索创新投融资模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给予融资支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身边水体保护治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帮扶和调度会商。中央和各级财政积极支持群众身边水体保护治理。美丽中国先行区率先完成保护治理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重大项目统筹和资金保障,加强水污染防治设施运维管护,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加强宣传引导,推广优秀案例,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畅通信访投诉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7-14
  • 新华社北京7月13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的意见(2026年7月4日)为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落实统一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促进自然资源安全、高效、永续利用和资产保值增值,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处理好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关系,以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主线,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高效配置,维护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守牢资源安全底线,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主要目标是:到2030年,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履职主体更加明确、资产家底更加清晰、整体保护更加有力、资产配置更加高效、考核监督更加完善,各类自然资源资产和全部国土空间得到有效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到2035年,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运转顺畅,系统完备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全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二、摸清自然资源资产家底(一)完善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制度。覆盖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荒漠等各类自然资源以及国家公园等国土空间,完善统一调查标准体系。统筹实施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和监测、国土空间动态监测,体系化开展海洋综合调查,优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等,全面掌握自然资源本底。推进新型基础测绘体系建设,基于统一的时空基准构建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强化调查监测数据分析评价,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应用和共享机制。加快推进调查监测工作数字化转型。(二)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核算制度。融合运用自然资源调查、国土空间监测、确权登记、分等定级估价等成果,定期开展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查清实物量、探索核算价值量,摸清自然资源资产底数,理清使用权状况。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成果年度更新机制,加强清查成果分析应用。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完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并推进常态化编制。探索开展自然资本核算。三、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三)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用益物权等权利体系。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依法设立和保护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推动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权利体系,明确相应权利内容和行使方式,解决资源种类交叉重叠时权利不清等问题。探索单独设立深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完善与规划保护利用方式相适应的地下空间权利体系。推动设立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健全国有农用地权利体系。完善填海成陆后海域使用权向土地使用权转换的衔接机制。构建无居民海岛权利体系。依法依规推进用水权改革,明确各区域和各类取用水户的用水权利边界。(四)全面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深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含风景名胜区)等国土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明晰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和权属界线。巩固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成果,提升登记规范化水平和便利度。深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应用。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加快完善地籍数据库,推动形成统一产权底板。四、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五)促进自然资源资产保值增值。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指标体系并发挥引导作用,强化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底线约束,严格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推进土地混合开发、空间复合利用和土地用途依法合理转换。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引导各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发挥比较优势,充分挖掘和提升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和系统治理,健全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保护修复促进自然资源资产保值增值。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建立资源权益指标市场化交易机制、大陆自然岸线占用与修复平衡机制、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用地腾退指标交易激励机制,实现保护成本共担、生态效益共享。(六)优化自然资源资产储备管护机制。完善土地储备分级管理,将所有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纳入储备管理。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综合收储,制定自然资源资产储备计划,分类实施储备资产管护,对公益性特征明显的自然资源资产主要实施日常管护,对经营性特征明显的自然资源资产可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和临时利用。探索由自然资源资产专业运营机构、国有林业或农业经营单位等符合条件的主体承担特定自然资源资产管护等工作。五、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高效配置(七)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市场制度和规则。深化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和承包经营等配置规则,完善相关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责任并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探索建立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逐步提高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比例。培育和规范用水权交易市场。依法依规制定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估价规则,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价格体系。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交易机制,加强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建立市场信用体系,维护自然资源资产市场秩序。(八)构建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新模式新路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区分公益性、经营性资产,因地制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储备片区、配置单元,统筹谋划自然资源资产储备、配置、价值实现、收益管理等内容,形成资产组合标的。加强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协同,结合落实详细规划有关土地和空间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要求,明确并细化自然资源资产配置的规模、用途、结构、形态、方式、时序。完善多要素自然资源资产组合配置规则和估价技术体系,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涉及同一使用主体需整体使用多种类自然资源资产的,可依法实行组合配置。将各种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条件、开发要求、起始价、收益核算和生态保护修复要求等纳入组合标的配置方案,一并向社会公告、签订资产配置合同,相关部门按职责进行监管。探索研究自然资源资产组合配置收益按资源种类核算方法,并与自然资源资产收益分配和管理制度做好衔接。六、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监督考核(九)加强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建立统一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相关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成本核算制度,加强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十)强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监督。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资源清单管理办法,编制所有权资源清单,明确主体、对象、权利义务责任等。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全流程监管,压实履职主体的保护责任。统筹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考核,探索对自然资源资产履职主体的考核评价。更好发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制作用,依职责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履行和权益维护情况开展监督。探索建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并做好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所有者职责履行主体及承担管护工作的主体根据法定职责或清单管理事项,承担资产损害的发现、核实、索赔和报告责任,有权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统一报告制度。完善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机制。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及履职情况报告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状况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七、加强组织实施坚持党中央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强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密切协同配合,以全链条协作促进一体化治理,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测预警,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确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各项制度落地落实。要严明纪律规矩,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持续深化自然资源领域正风肃纪反腐。完善自然资源资产领域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相关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共享。提高绿色金融服务质效,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开展差别化改革探索。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7-13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6〕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2026年7月5日      (本文有删减)“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十五五”时期是实现碳达峰的关键期、攻坚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和《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牵引作用,更好统筹保障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以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为关键,深入推进产业绿色化、低碳化,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稳步实现煤炭和石油消费达峰,将绿色低碳导向融入国民经济循环各领域各环节,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培育更多绿色经济增长点,厚植高质量发展绿色底色。到203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5年降低17%,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为实现2035年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推进碳中和奠定坚实基础。二、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一)大力推进非化石能源开发。坚持风光水核等多能并举,更大力度发展新能源,统筹开发布局和消纳利用,扩大非化石能源有效供给。建设“三北”风电光伏、西南水风光一体化、沿海核电、海上风电等清洁能源基地,积极发展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推动光热发电、海洋能发电规模化发展,因地制宜利用生物质能、地热能,布局建设风光氢氨醇一体化基地。加快推进新增用电量由新增清洁能源电量覆盖。到2030年,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28亿千瓦以上,常规水电装机容量达到4.1亿千瓦左右,核电运行装机容量达到1.1亿千瓦左右。(二)加快提升电力系统新能源消纳能力。适应新能源发展趋势,强化电力系统对新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提升跨省跨区输电和互补互济能力,加快特高压外送通道建设,新增西电东送能力8000万千瓦以上,大力推进省间电力互济工程建设。支持新能源就地消纳,积极发展绿电直连、新能源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等绿电直供模式,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持续扩大电力系统调节资源规模,坚持生态优先、需求导向、优化布局,因地制宜加快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发展,大力发展长时储能;挖掘需求侧调节潜力,加快虚拟电厂发展,推动可调节负荷等各类分散资源参与系统调节。逐步明确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到2030年,抽水蓄能装机容量达到1.6亿千瓦左右,新型储能装机容量力争达到3亿千瓦,全国虚拟电厂最大调节能力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电力需求响应能力达到最大用电负荷的5%以上。(三)深入推进煤炭消费清洁替代。合理控制煤电装机规模和发电量,推动煤电向支撑性调节性电源转型,支持煤电与新能源融合发展。开展煤电机组低碳化改造,在不影响供热前提下开展北方地区热电联产机组热电解耦改造,支持热电厂储热设施建设。加强高效节能煤电机组及其辅机研发攻关与推广应用。依法依规全面淘汰关停不符合环保、能耗、用煤、安全、年限等要求的煤电机组(含自备机组),大力推动自备机组参与电网调峰。推进煤化工低碳化改造,降低单位产品煤耗及碳排放,支持煤化工项目与绿电、绿氢耦合发展。大力推进燃煤锅炉、燃煤工业窑炉清洁替代,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分行业领域逐步替代中小燃煤锅炉。“一企一策”推动用煤企业开展控煤减煤。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新建非“两高”项目实施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四)持续优化油气消费结构。积极推进绿色氢氨醇、生物柴油、可持续航空燃料等绿色燃料应用。有序推进化工用油替代,探索绿色氢氨醇在化工行业应用,稳妥推动工业领域动力、热力用油替代。引导天然气消费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优先保障民生用气,合理引导重点行业企业用气,因地制宜建设天然气调峰电站。加强生产、消费等各环节油气资源节约工作,提高油气资源利用效率。三、推进产业绿色化低碳化(五)推动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稳妥有序推进重点行业化解结构性矛盾,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低效产能和工艺设备。加强水泥产能规范管理。有力有效管控“两高”项目,强化源头把关,严格节能降碳审查评价,落实新(改、扩)建“两高”工业项目实施碳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加快发展绿色能源、绿色制造、绿色服务等绿色低碳产业,持续增强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等产业竞争优势,培育氢能、绿色燃料等产业。支持碳管理服务业发展,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第三方治理模式,推进数智技术赋能绿色低碳发展。(六)开展传统产业节能降碳改造。聚焦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装置、工序等,全面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大力推广应用节能低碳技术和装备,强化低碳工艺革新和数字化转型,有效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水平。加强节能监察,健全重点领域能效诊断机制。“十五五”期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以上,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10%以上,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0%左右,通过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实现节能量1.5亿吨标准煤以上。(七)加快零碳园区和零碳工厂建设。高标准推进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出台零碳园区建设指南,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推进园区低碳零碳改造。引导新建项目优先向零碳园区集聚,加快形成“以绿制绿”产业集群,鼓励零碳园区存量负荷开展绿电直连,支持应用低碳零碳供热新技术新模式。大力推进零碳工厂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开展绿电直连,协同推进工业绿色微电网、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等建设应用,着力提升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水平。“十五五”期间,建设100个左右国家级零碳园区和500个左右零碳工厂。(八)推进算力设施绿色低碳转型。强化算力设施与可再生能源协同布局,支持开展绿电直供,合理配置储能、备用电源等配套设施,推动新建算力设施主要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完善算力设施节能降碳标准,推动未达标算力设施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有序淘汰落后低效技术和设备,提升算力设施能效水平。加快建设绿色算力设施,鼓励建设零碳算力设施。(九)发挥循环经济助力降碳作用。大力推广资源循环型生产模式,强化废弃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使用,推进废水、废气、废液、废渣等资源化利用。加快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推广“互联网+”回收模式,畅通“换新+回收”渠道。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动力电池、退役风电光伏设备、报废汽车、报废农机等再生资源规范化回收和精细化利用,拓宽粉煤灰、煤矸石、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渠道,加快再生材料推广应用,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强化资源循环利用对资源安全的支撑保障作用。四、深化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十)推进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加强既有建筑节能降碳改造,强化建筑运行节能降碳管理。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广绿色低碳建造方式,支持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规模化发展。积极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提高建筑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加快供热、制冷系统绿色低碳转型,强化清洁热力供给和用热需求匹配,开展集中供热管网升级改造,合理布局建设储热蓄冷设施。实施绿色照明行动。“十五五”期间,单位建筑面积直接碳排放降低3%。(十一)加快交通运输领域低碳转型。深入推进交通运输用能低碳化,持续增加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加快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积极推动工地、矿山、港口、机场、物流园区等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淘汰老旧交通工具;支持新能源重卡规模化应用,完善充换电、绿色氢氨醇加注等补能设施,聚焦货运量大的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零碳公路运输通道,加快提升清洁运输水平;发展电动、液化天然气、生物柴油、绿色甲醇等动力船舶。加快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持续提高大宗货物铁路、水路运输比重和新能源汽车运输比重。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打造城市绿色出行体系。到2030年,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力争达到30%,新能源营运交通工具保有量占比达到25%。(十二)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加大节能降碳改造力度,引导公共机构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推动能源资源消耗指标与相关预算衔接,探索推行公共机构能效和碳排放水平分级,逐步提升能碳管理数智化水平。全面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高标准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低碳公共机构。“十五五”期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5%、碳排放降低8.5%。(十三)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优化国土空间布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加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增加森林碳汇,稳固草原、湿地、农田、海洋等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开展生态系统碳汇监测评估、计量核算,发布碳汇方法学,探索开展海洋碳汇核算。开展岩溶等地质碳汇本底调查和潜力分析。到2030年,全国森林蓄积量达到224亿立方米。五、强化支撑保障(十四)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推动构建有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修订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修订出台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办法、节能降碳监察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等。完善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节能降碳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等方面加快制修订重点产品能耗限额、碳排放限额等标准,开展百项重点节能降碳标准建设行动,制定发布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水平评价指南,深入实施能效标识和能效、碳效“领跑者”制度。持续健全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推进国家统一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十五)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健全国家及省级地区碳排放年报、快报制度,强化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统筹协调,加强涉碳数据会商。着力提升地市级碳排放统计核算基础能力,推动地市级统计部门因地制宜编制能源平衡表。建立重要数据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建设国家碳排放数据综合管理系统,开展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煤炭消费摸底。逐年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更新制度,加快建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强化碳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及应用。(十六)强化科技支撑和人才培养。聚焦碳达峰碳中和关键领域,布局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国家重大前沿科技项目,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学研究,深化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国际交流合作。加强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监测评估。依托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加快节能降碳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强化绿色低碳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示范项目建设。加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领域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优化相关学科专业设置,完善核心知识体系,丰富教学资源,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扩大专业人才供给。(十七)加强资金支持。积极促进碳达峰碳中和领域投资,统筹用好各类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建设并强化跟踪调度,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相关项目投资、建设、运营。设立国家低碳转型基金。发挥税收调节作用,落实节能降碳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优化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扩大绿色产品采购范围。有效发挥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估激励作用,加强高质量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产品服务供给,完善绿色金融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投融资碳核算,有序推动金融机构运营和资产组合绿色低碳转型。(十八)完善价格政策。深化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落实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和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机制。对以输送清洁能源电量或联网功能为主的工程探索实行两部制电价或单一容量电价,推动“沙戈荒”新能源基地作为整体参与市场交易。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有序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完善体现分时价值差异的零售市场价格机制,探索建立反映调节能力的需求响应价格机制,充分激发用户侧调节潜力。深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供热计量改造,有序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十九)健全市场化机制。发挥碳市场支撑作用,加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逐步覆盖石化、化工等行业,对碳排放总量相对稳定的行业优先实施配额总量控制,加强碳排放配额总量与碳排放双控目标衔接,稳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式。积极发展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推动核证自愿减排量应用。高质量建设绿证市场,拓展绿证应用场景,健全中长期绿证、绿电交易制度。加强碳市场、绿证、绿电等市场化机制衔接协同。探索建立体现核电和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低碳价值的制度。“十五五”期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单位产品碳排放降低3%左右,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完成率稳定在较高水平。六、凝聚各方合力(二十)压实地方责任。按照《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要求,科学有序开展综合评价考核,强化评价考核结果运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省级“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科学确定本地区目标任务。(二十一)开展绿色低碳全民行动。加大节能降碳宣传力度,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丰富绿色产品供给,推动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要落实节能降碳责任,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绿色转型。按规定完善中央企业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有关评价考核制度。(二十二)深化绿色低碳国际合作。坚定维护真正的多边主义,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体系和世贸组织、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等框架下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和绿色低碳发展相关议题讨论。加强绿色投资和贸易合作,鼓励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进出口,深化绿色丝绸之路合作。七、加强组织实施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压紧压实责任,完善政策举措,强化部署推进,加强组织保障,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调度,根据实际情况优化任务举措。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7-09
  • 国务院关于印发《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26〕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2026年6月21日      (本文有删减)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十五五”时期是美丽中国建设承前启后、扩面提质,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的关键阶段。为全面推进“十五五”时期美丽中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落实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以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保障,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生态系统优化,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筑牢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态根基。到2030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碳达峰目标如期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不断提升,核与辐射安全水平持续提高,国家生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适应美丽中国建设要求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不断健全,建成一批美丽中国建设示范样板,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到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全国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25微克/立方米以下,全经济范围温室气体净排放量比峰值下降7%—10%、力争做得更好,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显著提升,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稳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工作中要把党的领导贯穿美丽中国建设各方面全过程,坚持环保为民,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以改革为动力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整体效能,持续激发美丽中国建设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加快形成美丽中国建设总体布局。二、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一)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优化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分区。加强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深入推进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鼓励垃圾焚烧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研究制修订重点产品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推动VOCs源头替代和全流程治理。开展传统涉气产业集群整治提升。实施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深化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开展绩效等级提升行动。完善清洁取暖运行保障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长时间大范围污染过程。加强长江中游、成渝等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行为。加强秸秆焚烧分区管控和综合利用,严防秸秆集中焚烧引发重污染天气。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气氨排放全过程管理,推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氨排放总量下降。探索恶臭、餐饮油烟污染分级分类管控。深化城市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建立噪声问题综合治理清单,推进宁静小区等建设。(二)强化水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按规定压实河湖长管理责任。加强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优化调整水功能区划及管理制度。加快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改造,持续巩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成果,基本完成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基本消除县乡黑臭水体,加强群众身边水体保护治理。强化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系统治理。完善河湖生态流量目标管理体系,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和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管控,重点河湖生态流量达标率保持在90%以上。开展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科学实施水生态保护修复。推动构建重要流域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沿海省份及周边主要河流总氮源头防控。以解决全流域和跨省界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强重要江河湖库系统治理和生态保护,提升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应对蓝藻水华。推进江河湖库清漂。(三)深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健全陆海统筹、近远海协调联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格局。划定国家生态环境治理重点海域及其控制区域、省级重点海域范围,实施综合治理攻坚。深化陆源污染治理与管控,加强海洋垃圾清理和资源化利用,基本完成重点海域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强化海水养殖环境整治与监管,提升海水浴场等亲海区域环境品质。加强海上风电、油气等开发建设活动监管。有序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综合调查,开展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及成效评估,加强重要海洋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与监管。推进潮白河—渤海湾、九龙江—厦门湾等从山顶到海洋保护治理机制创新。(四)加强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深入实施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实行管控和修复,推动绿色化改造。强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加强农药原药制造、焦化等企业腾退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基本完成重点县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源整治,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加强黑土地保护和酸化耕地治理,促进土壤健康和永续利用。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环境管理,实施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整治行动。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完成8万个行政村环境整治,在有条件的地方协同推进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排查整治较大面积劣Ⅴ类水体。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常态化运行保障机制。建立农村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制度。加强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推进化肥农药精准施用增效、地膜科学使用回收。三、全面实施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行动(五)实施固体废物综合治理。强化工业固体废物全链条管控和规模化消纳利用,推动重点行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与综合消纳量逐步实现动态平衡。扎实推进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溶洞垃圾污染等专项整治。实施堆(渣)场、危险废物填埋场、磷石膏库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完成60%以上的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治理,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控制在10%以内。优化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制度,开展污染动态评估和监控预警。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结构,推进设施提标改造。健全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推进全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五即”(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规范化建设,强化危险废物“一码贯通”全过程监管。(六)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治。推进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风险评估,“一企一策”、“一地一策”系统治理风险隐患问题。减少使用高铊、高镉、高砷等矿石原料。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健全重金属污染长效防控机制。(七)深化新污染物治理。强化电器电子、汽车等重点产品有害物质源头减量和替代。完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持续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定高关注新污染物清单,梯次推进环境风险评估。动态更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限、治等措施,实施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完善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协同治理和风险管控体系。建立新污染物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完善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四、统筹推进生态系统优化(八)巩固国家生态屏障。统筹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持续巩固以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长江重点生态区、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三区四带”为骨架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推进重要生态廊道保护建设。实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落实分级管理和分区管控,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保护地面积占陆域国土面积比例不低于18%。有序设立新的国家公园,提升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生态服务功能。建设国家植物园体系。(九)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进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和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蓄积量达到224亿立方米。统筹草原生态修复与合理利用,加强湿地保护修复。推进超引地表水和超采地下水治理,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加强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和石漠化治理,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率达到74%以上。实施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十)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充分发挥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作用。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开展全国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严格实施休禁渔制度。科学规范实施增殖放流。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建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制度。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害生物防治,强化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管控。建立生物多样性体验地。(十一)强化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制度建设,强化统一监管。优化升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持续推进“绿盾”重要生态空间生态环境问题排查。完善生态破坏事件跨部门会商机制,做好生态破坏事件判定。深化全国生态质量评价,持续推进全国及重点区域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五、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十二)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扎实推进碳达峰行动,全面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坚持风光水核等多能并举,深入开展节能降碳改造和控煤减煤,合理控制煤电装机规模和发电量,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比重,加快推进新增用电量由新增清洁能源电量覆盖。实施应对气候变化一揽子重大工程,推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发展和示范项目建设。(十三)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完善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体系,推动建设气候适应型社会。健全气候变化观测网络,加强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强化气候变化对关键脆弱领域区域风险影响评估,提升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极端天气能力,强化综合防灾减灾。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推动韧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能源、交通、旅游、金融等领域气候韧性。全面推进气候变化健康适应行动。(十四)加快发展全国碳市场。充分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实现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重要支撑作用。有序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范围、扩展参与主体,对碳排放总量相对稳定的行业优先实施配额总量控制,稳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配额分配方式。完善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主体的碳定价机制。积极发展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持续扩大支持领域,建立科学完备的方法学体系,推动核证自愿减排量应用,规范各类自愿减排交易活动,提升碳市场国际影响力。(十五)提升应对气候变化基础能力。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和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强化部门间数据共享衔接。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机制,健全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构建项目碳排放和碳减排核算体系,研究将绿证纳入碳排放核算的可行路径。常态化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建设完善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健全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完善标识认证、分级管理、信息披露等制度,推动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互认。加强甲烷、氧化亚氮、含氟气体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提升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控排监测、核算、报告、核查能力,推广回收利用技术。六、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十六)发挥生态环境优化支撑作用。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同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协同优化产业布局。更新调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逐步将地下水、声、重金属、减污降碳协同等纳入分区管控体系。加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保障,强化重大生态影响类项目全过程监管,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节能降碳审查评价,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加快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量精准许可、监测和执法。探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全链条制度改革。优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扩大重点减排工程范围,完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深化总量控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权交易、环境统计等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开展第三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十七)提升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水平。推进重点用能行业绿色化清洁化发展,逐步明确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建设一批绿色工厂。推进西部地区可再生能源就近利用,有序推动符合要求的高载能产业向可再生能源资源富集区域转移。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低效、高耗能、高排放工艺和装备纳入淘汰类目录。推进机场运行电动化和港口岸电应用尽用,发展可持续航空燃料。提高大宗货物铁路、水路运输比重和新能源汽车运输比重,推进新能源运输工具规模化应用,加快配套补能设施建设,构建“外集内配”货物运输模式,鼓励开展货运零排放试点,推进零碳运输走廊建设,重点行业清洁运输比例达到75%、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清洁运输比例达到85%。加强既有建筑和市政设施节能降碳改造,发展城乡绿色建筑。制定重点行业和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技术指南,构建协同度指数,深化城市和产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十八)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水、土地、矿产等资源全过程管理和全链条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提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退役新能源设备综合利用水平。健全快递包装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动生物质资源高值化利用。提高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十九)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开展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活动,推广新能源车充绿电、居民绿电零售套餐。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拓展政府采购绿色产品范围和规模。繁荣发展生态文化,持续开展全国生态日、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持续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系列活动,引导公众节约用水用电,推广“光盘行动”,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抵制过度包装。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慢行交通系统和绿道网络,发展绿色出行。七、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二十)确保核与辐射安全。把核安全摆在最高优先级,构建严密的核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现代化核安全监管体系。推动核设施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水平运行,深化首堆新堆安全监管,确保不发生核事故以及危害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核事件。加强老旧设施退役治理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强化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矿、电磁辐射、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管。强化核安全科技支撑、数智赋能、科学认知,提升审评验证、监测预警、事故应急、监督管理能力。(二十一)健全生态安全防护体系。深化生态安全战略和政策研究。健全生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积极应对冰川消融、冻土退化、冰湖扩张、海水倒灌等风险,加强三江源、祁连山、高黎贡山等敏感区域生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统筹推进生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强化气候变化、资源开发等引发生态安全风险传导机理研究。健全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技术体系,开展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二十二)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健全重大敏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省统筹应对、市牵头落实、县先期处置的响应机制。深化实施生态环境应急“一河(园、路、库)一策一图”。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联动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提升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应对能力,保障南水北调等重大调水工程水质安全。健全生态环境应急物资装备储备体系,提升资源调度和智能辅助决策水平。八、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二十三)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做好立改废释相关工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新污染物治理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推动加快修改节约能源法。稳步推进美丽中国建设重点领域标准规范制修订,更新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标准,建设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体系。强化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联动,推动加强检察公益诉讼,持续优化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促进刑事追诉、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依法衔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鼓励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综合性替代修复区域。(二十四)提升监测现代化水平。加强固体废物、新污染物、重金属、温室气体、生物多样性等监测能力建设。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数智化转型,建设全域感知、智慧高效的新一代监测网络,提升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预警能力。加强新型监测感知技术装备研发应用,提升监测仪器与装备设备自主可控水平和计量溯源性管理能力。加强对自行监测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完善监测管理服务平台。(二十五)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按规定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持续推动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区域督察局、核安全监督站、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作用,强化分区域分流域分海域监督管理。加强对新污染物排放、碳排放权交易及碳排放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深化生态环境分级分类执法监管,构建智慧执法体系,强化非现场执法监管。推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统一规范开展环境信用评价,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完善公众生态环境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二十六)强化科技创新和人才支撑。系统布局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强化基础科学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问题与机理研究,推动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标志性成果产出。加快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健全生态环境科普体系。推进生态环境相关学科专业发展,培育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美丽中国高端智库。加强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育。强化基层监测、执法、应急等人才队伍和能力建设,升级实训体系,开展执法大练兵。拓展数智技术应用场景,实施生态环境信息化工程,深化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建设绿色智慧的数字生态文明。(二十七)健全经济激励政策。强化财政对美丽中国建设的支持,优化财政资源配置,确保投入规模同建设任务相匹配。开展征收VOCs环境保护税试点,完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的政策执行口径。健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价格机制。建立企业生态环保费用提取使用制度。鼓励建立金融支持美丽中国建设项目库,完善政银融资协调与项目推介机制。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气候投融资,有序推进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创新。探索区域性环保建设项目金融支持模式,支持“美丽系列”建设。深入开展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完善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因地制宜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渠道。(二十八)深化国际合作。深化应对气候变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保护臭氧层、生物多样性保护、荒漠化防治、核安全、海洋污染治理、塑料污染治理等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引领全球环境和气候治理。深耕双多边和区域环境合作,加强南南合作及同周边国家合作。推进绿色丝绸之路建设,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作。加强绿色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强化规则、计量、标准等国际互认。九、组织实施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按规定实施好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照本规划细化落实目标任务,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工作中要抓好重点攻坚,力戒形式主义,杜绝层层加码。健全美丽中国建设重大工程实施机制,细化项目清单,做好资金和要素保障。开展美丽中国建设进程评估,推广美丽中国建设经验做法和标志性成果。生态环境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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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3号 《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28日 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 (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规范社会信用服务,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开、查询和使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管理,以及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征信、企业信息公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四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统筹规划、信息共享、强化应用的原则,依法保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开、查询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正当、必要、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跨行业、跨领域、跨地区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依法采集、归集社会信用信息,通过门户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方式,提供社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查询、应用和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服务。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生产经营、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征信、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风险管理等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的机构。 第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用信息的唯一标识;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作为关联匹配信用信息的标识。 第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包括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并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纳入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逐条明确其对应的具体行为、公开属性、共享范围、归集来源和渠道、更新频次等内容。 拟纳入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项目应当征求地方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制定、更新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自治州及县(市、区)制定、更新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报送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抄送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人民银行。 第十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国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编制的本部门(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整合本系统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并与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共享。 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与政务服务、在线监管等平台、系统应当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场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信用主体在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可以根据管理和服务的需要,按照合法、客观、必要和自愿的原则,依法记录会员企业、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采集、归集社会信用信息,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告知本人采集、归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者一次授权终身采集、归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除明确告知信用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外,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数额信息。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社会信用信息披露范围应当根据合法、必要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依法公开、政务共享、依职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等方式进行披露。 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外发布信息的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市场信用信息通过依法公开、信用主体主动公开、授权查询、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提供或者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通过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制定并公布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明确信息查询权限和程序,建立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并建立查询日志。 第十七条 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提供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单位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务共享、依职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理行政的原则,获取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得超出履行职责的范围使用,不得擅自公开。 查询信用主体依授权查询的社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信用主体的书面授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 依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更新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制定、更新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应当明确激励措施、激励内容、激励对象、实施主体等内容。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守信激励措施清单规定认定相关领域守信激励对象。 对拟认定为守信激励对象的,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守信激励对象。有异议的,由认定单位核实处理。对核实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一条 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可以从下列范围内确定: (一)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可以给予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给予政策支持; (四)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在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评优评先等活动中推介;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包括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 拟纳入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项目应当征求地方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制定、更新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明确惩戒措施、惩戒内容、惩戒对象、法规政策依据、实施主体等内容,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自治州及县(市、区)制定、更新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报送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抄送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人民银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规定,认定相关领域失信惩戒对象,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对拟认定为失信惩戒对象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书面告知其实施失信惩戒的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异议的,由认定单位核实处理。对核实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 实施失信惩戒应当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依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不得擅自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扩大清单内惩戒对象范围或者超出法定惩戒标准加重惩戒。 第二十五条 严重失信行为主要是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文件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拓展。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文件或者部门规章的规定。仅在本地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认定标准应当由本地地方性法规规定。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认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认定单位在作出认定决定前,应当通知当事人,书面告知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认定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 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认定单位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由认定单位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 第二十六条 严重失信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在记录该单位严重失信行为时,应当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对严重失信主体进行惩戒的同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下列事项的管理中,应当将相关信用主体的社会信用信息、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 (一)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 (二)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监督管理; (三)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财政资金扶持、专项资金安排、国有土地出让等经济社会管理活动; (四)其他需要使用社会信用信息的行政管理事项。 第二十八条 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市场交易等活动中使用社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依据组织章程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与信息安全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相关的采集、归集、披露、使用等情况,以及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向信用主体提供相关服务时,不得将该服务与社会信用信息采集相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 第三十二条 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记载或者披露的社会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提交异议申请: (一)社会信用信息记载与事实不符、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失信信息超过公示期限仍在公示的; (四)不符合失信主体认定标准而被列入或者未被移出失信名单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异议标记,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更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属于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更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该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处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转来的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根据异议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取消异议标记,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异议申请处理期间,对存在异议的社会信用信息或者依据存在异议的社会信用信息作出的信用报告,应当予以标注。 第三十四条 信用主体认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外发布信息的平台记载或者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已共享到信用信息综合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更正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受理渠道,明确异议处理规则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文件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信用主体按照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或者信用信息归集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其移出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开共享相关失信信息,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者删除,并将修复情况书面告知信用主体。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和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健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以及保密管理制度。 第六章 信用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规范和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制度。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舆情监测,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四十条 信用服务机构采集、处理社会信用信息和提供信用产品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审慎和独立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信用服务机构在境内采集的信用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境内进行。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用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鼓励在重点行业管理中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监管,为行业信用档案建设、备案、资质准入提供信用服务,提供行业信用状况监测报告。 第四十二条 经信用主体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的授权,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可以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第四十三条 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信用服务领域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的制定,编制行业统计报告,开展宣传培训、行业信息发布等活动,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守信践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用档案,记录政务履约、守信承诺,以及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与市场主体依法签订的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信用承诺主体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推动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八条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完善制约机制,推进司法公开,维护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宣传和普及社会信用知识,营造诚信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各行业(领域)应当结合精神文明建设、道德模范评选和诚信创建活动,树立诚信典范,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契约精神。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根据履职需要查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的; (二)违法获取、传播、出售和利用信用信息的; (三)篡改、虚构、泄露、毁损信用信息的; (四)未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职责的; (五)违法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 (六)未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障信息安全职责的; (七)其他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和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采集、归集信用信息的; (二)违法获取、传播、出售和利用信用信息的; (三)篡改、虚构、泄露、毁损信用信息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的; (五)未经许可或者授权查询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 (六)将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与其他服务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服务的; (七)拒绝、阻碍业务管理部门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八)侵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专栏 省内政策
    2021-10-15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率先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6〕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吉林省率先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率先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正文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5-28
  • 关于印发《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作用助力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加快发展的措施清单》的通知  吉人社发〔2026〕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重点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具身智能与人形机器人等未来产业发展的有关部署,研究编制了《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作用助力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加快发展的措施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方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431-88690626、88690690)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作用  助力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加快发展的措施清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未来产业发展的有关部署,充分发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作用,优化整合政策资源,现就助力具身智能与人形机器人、氢能及新型储能、空天信息、生物制造、原子级制造等未来产业(以下简称"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加快发展编制如下措施清单。  一、创新优化及加力支持的省级措施  1.支持全省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相关重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下简称“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相关单位”)聚焦核心科研(技术)攻关、产业链关键环节突破、创新成果转化、产品研发、战略转型等重点领域,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重点企业等单位申报特设岗位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5〕87号)申请设立引才特设岗位,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提高设置限额,引进符合岗位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认定为 A - D 类人才,享受相应人才待遇。  2.支持全省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相关单位以项目合作、兼职、技术指导、技术咨询等方式柔性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及团队,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年度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补助项目入库征集通知要求申报资助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入选项目最高可给予200万元资金补助。  3.支持全省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相关单位在省内举办引才聚才活动,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年度引才平台载体资助项目入库征集通知要求申报资助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入选项目最高可给予100万元经费资助。  4.加大对全省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支持力度,对新设站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新进站的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连续两年每年给予5万元补助;对全职博士后出站留省就业且与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每人给予10万元补助。  5.畅通全省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按照企业职称自主评审相关要求,结合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企业意愿,可授权其职称自主评审权限,将核心技术突破、科技成果转化、产业落地和实际经济效益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6.对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申报相应级别职称适当放宽学历、年限要求,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7.完善人才分类定级评价标准,结合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技术特点和岗位需求,构建直接认定、综合评审等多元化人才分类定级认定通道,按程序授予符合条件的重点用人单位综合评审权限。探索建立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人才库,促进人才与产业有效对接。  8.建立与全省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相关单位联系对接制度,点对点推送支持举措,“一对一”加强业务指导,及时研究办理相关诉求,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  二、支持产业发展的其他省级现行重点措施  9.跟踪掌握全省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相关单位在学历、专业、年龄等方面的引才需求及招聘计划,支持“一‘职’有你”“单莹姐姐找工作”等直播带岗品牌走进重点企业直播探岗,组织开展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招聘会,利用多种方式提供线上线下、省内省外精准人才招聘服务,促进求职招聘快速匹配。  10.支持全省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相关单位联合开展“产学研用”结合型人才培养项目,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年度人才培养基地项目入库征集通知要求申报资助项目,入选项目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  11.支持全省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相关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本科生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生每人每月1500元、博士生每人每月2500元的就业生活补贴或就业创业租房补贴(最长24个月),给予本科生每人3万元、硕士生每人5万元、博士生每人8万元的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与就业创业租房补贴、安家补贴不同时享受)。  12.支持全省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企业开展创业大赛和创业宣传活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最高可给予50万元创业专项资金支持。  13.做好全省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省内人才享受就医、出行、旅游等相应"绿色通道"服务以及相关的职称评聘待遇和配偶就业安置政策,省外首次来吉林省就业人才同时享受安家补贴。  三、鼓励各地配套及重点城市(长春)示范措施  14.鼓励各市(州)结合实际制定具有竞争力的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领军人才激励政策。长春市作为都市圈中心城市,对域内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相关单位新引进培养的符合长春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资助目录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  15.鼓励各市(州)结合实际对本地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相关单位柔性引才提供政策支持。长春市对域内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相关单位通过外聘科技顾问、首席技术指导、创新研发外包、退休兼职特聘等方式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实际取得的成果效益每月可最高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  16.鼓励各市(州)结合实际对本地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企业博士后平台建设及人才给予支持。长春市对域内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企业新获批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进入工作站(基地)全职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的生活补贴(与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生活补贴不同时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  17.鼓励各市(州)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需求的大学生实训基地。长春市支持域内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企业建立大学生实训基地,对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实训基地的给予5-8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启动资金;对进入基地开展实训的大学生可按每生每月1000-1500元的标准给予实训补贴。  18.鼓励各市(州)根据自身条件对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业给予重点扶持。长春市对域内聚焦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创业的院士及其团队,可给予100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  19.鼓励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人才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长春市对域内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企业引进在长春市工作,且在长春市无住房的人才提供租住人才公寓支持,租赁时长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 A、 B 、 C 类人才享受房租全免(市财政补贴100%), D 、 E 类人才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按照市场价的70%缴纳租金(市财政补贴30%);对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企业引进的国家级领军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在长春市自购首套住房(含购买莲花山度假区改善性住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购房补贴;对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住房保障支持;对高层次人才租住商品住房(含人才公寓)的,可享受24个月、每月3000-5000元的租房补贴。  20.支持各市(州)探索建立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高端人才个性化服务机制。长春市对域内认定为“战略科学家”的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人才配备3-5人服务专班,每年给予20万元工作经费;对认定为“潜力科学家”的人才配备1-2名服务助理,每年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  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要牢固树立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理念,加强清单内各项措施组织实施,动态优化完善支持举措,为未来产业加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支撑。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5-18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吉林省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若干举措》的通知吉政办函〔2026〕3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2026年吉林省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年吉林省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振消费和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的部署安排,立足我省冰雪经济、汽车产业、边境文旅、民俗特色等核心优势,聚焦重点领域提质升级、潜力领域创新突破、保障体系落地见效三大方向,推动服务消费与地方特色深度融合,培育具有吉林辨识度的服务消费新增长极,到2026年底,力争全省居民人均服务类消费支出占人均消费支出超过45%,提出如下举措。  一、激发重点领域发展活力,打造吉林特色服务消费标杆  (一)做优交通服务。推进铁路旅游融合升级,开行特色文化主题列车和冰雪游专列,培育“龙井号”“长白山号”雪国列车品牌。2026年全省计划开行旅游专列95列,同比增长5.5%。推进旅游列车适老化改造。推出旅游专列自助餐食服务,举办生日会、棋牌赛等新颖活动,持续改善旅客出行体验。对省内重点车站实施旅游化改造。探索在列车内设置冰雪文旅体验区、民俗老字号特产展示区。深度挖掘特色河湖旅游资源,积极培育冬季雾凇、界河风情等独具魅力的精品航线和旅游品牌。加强水路旅游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鼓励旅游船舶向新能源改造更新。优化核心景区周边交通接驳体系,增设旅游专线大巴、共享交通服务站点,提升重点景区交通保障能力。(中铁沈阳局集团、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质家政服务。拓展康养家政服务供给,支持家政服务品牌培育壮大,推动家政企业数字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支持开展连锁经营和商业特许经营。积极培育发展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专业化市场服务主体,鼓励支持家政企业等开发上门助老多元化服务。鼓励家政行业龙头企业由中介制家政企业向员工制转型。推广应用商务部“家政信用查”平台,推行“居家上门服务证”。支持高职院校、职教本科院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院校建设高水平、示范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省级家政服务职业培训基地建设,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资金补助。2026年开展家政服务员等职业技能培训达到1.5万人次,推动家政服务行业服务能力提升。提升行业规范化建设,推广《家政服务公约》,倡导规范经营,营造良好行业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丰富银发经济服务。充分依托我省“冬长夏凉”的气候特征以及森林、温泉、边境等优质生态资源,推动各地开展县级旅居养老试点,培育“中医药调理+老年休闲”“家政服务+老年康养”等融合业态。加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建设。推进社区适老化改造,2026年完成6000户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改造标准提高至每户3000元。搭建老年文化展示交流平台,举办老年文艺活动、运动会、合唱展演等文化活动。支持养老领域龙头企业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加大适老性产品供给,组织开展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选树活动,2026年争取认定10家以上品牌企业。推动商超、便利店、农贸市场等商贸场所适老化改造,增设老年消费专区,推广适老商品一站式采购服务。推动高龄津贴“一网通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中医药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升级养老康养服务。推动家政服务网点向社区延伸,发展“社区+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模式。2026年建设10个县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60个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120个村级养老服务站点,对县、乡、村三级按照50万元、25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对我省中度以上失能老人发放涵盖居家、社区及机构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券,按照消费金额的30%-60%进行抵扣,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鼓励省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中医院开设老年病科。打造长白山、通化等中医药康养示范基地。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高端康养社区、旅居康养基地,重点打造避暑康养、温泉康养、森林康养等特色养老康养品牌,培育一批具有吉林辨识度的养老康养龙头企业。加强养老康养人才培养,支持高职院校增设养老护理、康养服务等专业,推行养老康养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壮大网络视听服务。拓展“网络视听+”新模式,持续开展“吉致冰雪激情相约”吉林冰雪宣推等活动。深挖我省丰厚的历史文化、红色基因、人间烟火、绿色生态等资源,举办吉林省微短剧创作营,开展吉林省微短剧剧本创作征集活动,2026年支持制作精良、内容优质,能够宣传吉林优秀历史文化传承的微短剧剧本10部,创作推出优秀网络剧片20部,培育扶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民营制作机构。落实“拍在吉林”工作机制,促进人工智能赋能内容生产,实施微光聚吉“一市一剧”“一县一剧”创作计划。支持企业加快技术研发和应用场景拓展,推广绿色超高清大尺寸拼接COBLED显示屏超高清技术等落地应用。鼓励引导网络游戏出版与研发单位,设计策划具有中华传统文化内涵和地域文化特色的网络游戏作品。支持非遗、红色、冰雪、民俗等题材原创游戏研发,加强版权保护,打造具有吉林辨识度的特色游戏IP。(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培育旅居服务。打造核心旅居目的地,推动滑雪度假区、温泉企业、中医药主题旅游企业、中药材旅游购物场所等进行适医化和适旅化改造。2026年重点打造10个中医药健康旅游试点场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培育具有吉林特色的旅居目的地,完善旅居营地、民俗体验区、康养配套设施,打造“冰雪旅居+温泉康养”“边境旅居+民俗体验”等特色旅居产品。盘活闲置资源拓展旅居空间,打通存量商品房转换通道。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依法依规盘活利用闲置农房和农村闲置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建设朝鲜族特色木屋、冰雪民宿等特色民宿,有效支持旅居项目和服务设施用地。邀请省内外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参与举办旅居养老推介活动,实施《吉林省旅居养老服务机构认定暂行办法》,2026年培育认定10个旅居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热点旅居城市建立库存房地产项目“房源地图”,支持文旅产业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购买库存商品房用作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或旅居用房等。(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做强汽车后市场服务。开展试点创新突破政策瓶颈,积极申报国家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城市,依托试点城市,探索“汽车文化+商业服务+休闲旅游+产业教育”融合发展,引领带动全省汽车后市场消费。2026年全省汽车以旧换新数量超10万台,新能源汽车占比20%以上,持续发放汽车类消费券对市(州)100%全覆盖。贯彻落实国家汽车改装分级分类管理政策。立足我省汽车及零部件产业优势,推动汽车改装市场规范化发展,鼓励汽车专业化改装服务、零部件研发升级、定制车型开发生产、专业技术培训等新业态发展。2026年借助首发经济政策,支持引入3-5户汽车4S首店。鼓励查干湖、长白山、G331沿线等有条件的旅游核心区域新建、升级一批房车露营基地,完善水电补给、露营体验、冰雪配套等服务功能。持续优化小微型汽车租赁服务供给,优先布局机场、高铁站等重要交通枢纽,形成“民航+租车”“高铁+租车”一站式出行服务网络。巩固提升G331与沈白高铁沿线区域汽车租赁“异地还车”服务。鼓励各地举办东北亚冰雪汽摩运动大会暨冰雪汽车拉力赛、长春冰雪短道汽车拉力赛暨冰雪汽车嘉年华等汽车赛事活动。支持一汽博物馆展示陈列项目。做好长春国际汽车博览会筹备工作,新增引进奕镜等2-3个汽车品牌首次参展,新增房车、太空舱、机车等试乘试驾区域。依托新民市集等活动组织经典车、老爷车巡游,扩大群众参与度,营造汽车运动和消费氛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拓展入境消费。拓展入境消费特色场景,持续做好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工作,积极引导国际名品、国货潮品、老字号店铺等成为退税商店,2026年全省退税商店突破70家,入境消费退税金额同比增长30%以上。持续改善辖区支付环境,提升银行卡受理、移动支付、现金使用及外币兑换水平。开发离境退税电子地图、制作政策宣传片。陆地边境口岸城市医疗机构做好外国人医疗服务。做好中国消费名品申报工作。鼓励各地创新开设吉林人参、冰雪文创、朝鲜族特产等场景化体验区。做好长春2027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FISU世界学术大会期间文化交流、特色旅游资源的组织推介工作。打造“感知中国学在吉林”留学品牌,提升我省对外国留学生的吸引力。邀请境外旅行商、新闻媒体及旅游达人到我省开展采风踏线交流活动,提升吉林文旅海外知名度和吸引力,强化吉林文旅海外营销力度。(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省税务局、省体育局、中铁沈阳局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潜力领域发展动能,挖掘吉林服务消费新潜力  (九)繁荣演出服务。培育壮大演出市场,依托长春电影节、交响音乐会等平台,引进国内外优质演出资源,用好长春音乐厅、新民大街历史文化名街、春京西历史文化街区等场景,支持省内演出团体打造冰雪主题、朝鲜族民俗、满族非遗等特色演出精品。2026年开展100场高品质融合消费活动。优化营业性演出审批流程,规范审批权限,严守审批制度,发挥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协作机制作用,确保意识形态安全,为举办单位提供优质、快捷的审批服务。支持艺术团体事业单位在招聘演员、编剧、导演等特殊人才时,实行“为用而考”。规范票务市场,核查演出举办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票务经营单位资质,严查未经批准擅自销售演出门票以及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违规行为。加大对属地网站平台监管力度,加强对代抢、倒卖等行为的打击和惩戒。(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做强体育赛事服务。增加优质赛事供给,筹备办好长春2027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持续办好长春净月潭瓦萨国际滑雪节等国际国内高水平赛事。积极申办、培育国际雪联滑雪赛事、国际马拉松等国际级赛事和品牌。对接国内头部电竞企业与权威赛事机构,支持引进举办具有影响力的全国性电竞赛事,推动王者荣耀、和平精英等高流量电竞赛事落地我省。2026年举办超10场国际国内顶级赛事。支持首届东北地区城市足球联赛(东北超),推动区域文体商旅深度融合。持续提升吉林国际高山、单板滑雪挑战赛等赛事影响力。办好“奔跑吧·少年”儿童青少年主题健身系列活动,推广“热路少年”少儿跑等自主品牌。开展“一县一品”体育精品赛事体系,支持各地因地制宜举办环松花湖自行车公开赛等乡村特色赛事。推动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2026年对省内符合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给予补助。推动更多的人养成运动消费习惯。打造以滑雪体验为特色的四季旅游度假目的地体系,支持庙香山温泉滑雪度假区、松花湖度假区雪场西扩、万峰通化滑雪度假区提质升级等重点项目加快建设。优化大型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合理核定赛场安全容量,确保安全有序。(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促进悦己体验服务。创新特色体验场景,发展多样化的夜食、夜购、夜娱、夜游、夜健、夜展等项目,支持各地开展夜间消费集聚区建设,打造一批独具特色的夜间消费新地标。2026年支持融合创新、跨界创新等夜间消费集聚区新场景项目建设。依托冰雪资源、长白山森林资源、延吉朝鲜族民俗资源等,支持长春冰雪新天地、松原查干湖、吉林松花湖(雾凇)、延边老里克湖等建设全国著名冰雪景区,推动辽源冰雪欢乐荟、长白山云顶市集提质升级,打造云琅街区、万达茂、恩都里、麓角村、肆季南河冰雪消费体验区。支持引进特色首店,对在我省落户的全国首店、东北首店、吉林首店给予政策支持,2026年认定特色首店100个,对在我省落户的品牌首店、引进品牌首店的购物中心和商业综合体给予支持;对在我省举办的品牌新品首发活动给予支持;对新建或改造的首发集聚区给予支持。继续开展“冰雪假期”,因地制宜制定“学生免费、家长优惠、职工调休”等政策组合拳。围绕“亲子+宠物+潮玩+汽车+美食”等领域,支持举办首届玩博会、宠物展等活动。按照国家新职业征集要求,对有情绪式、体验式服务相关新职业(工种)开发需求的单位或个人,积极提供业务指导。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落实好“首违不罚清单”及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常态化开展网络交易监测,严厉打击网络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支持保障体系,夯实服务消费发展基础  (十二)健全标准体系。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对符合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服务业领域标准,在立项上予以支持。鼓励省内单位积极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信用建设。持续开展失信主体认定,强化信用联合惩戒效果,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指导行业组织通过公众号、网站等媒介开展诚信文化宣传,完善出台自律公约,加强自律管理。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有关部门推送的涉企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及时转发国家服务质量监测通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整改落实要求,推动我省服务标准提升和问题整改。(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财政金融支持。开展吉林省金融提振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引导银行机构积极投放个人消费、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落实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贷款规模提高至1000万元,支持领域在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8类的基础上增加数字、绿色、零售3类消费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消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提供个性化、差异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项目发行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吉林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服务消费领域政策设计,强化协作配合,推动各项工作任务扎实开展。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是落实服务消费工作的重要责任主体,要结合以上举措,因地制宜提出本地区服务消费创新工作举措、发展任务和工作目标,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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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健全中小微企业增信制度进一步推动解决融资有关问题若干措施》的通知省直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市(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各市(州)金融监管分局:《关于健全中小微企业增信制度 进一步推动解决融资有关问题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2025年7月25日关于健全中小微企业增信制度  进一步推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有关问题若干措施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落实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关于健全企业增信制度的工作要求,在国家既有政策基础上,着力健全金融端、政府端、企业端、社会端“四端”协同增信模式,进一步推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有关问题。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制定如下措施。一、加大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一)有效提高信贷供给。用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强化政银企精准对接。各基层专班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申报清单”筛选力度,提升“推荐清单”的精准度。银行机构要聚焦小微企业真实有效融资需求,进一步提高对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推荐清单”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的信贷供给,做到“应贷尽贷”“能贷快贷”,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扩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争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保量、提质、稳价、优结构”。〔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逗号前为牵头单位,无逗号则各自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结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身资金成本和小微企业客群特征,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将政策红利及时传导至小微企业。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积极运用财政奖补等手段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覆盖面,积极向小微企业降费让利,加强对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引导,深化明示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试点工作,促进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整治金融领域非法中介行为,规范助贷机构收费。〔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三)进一步细化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度政策。银行机构要制定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度政策的内部实施细则,细化尽职免责情形,建立明确的免责工作机制和异议申诉渠道,定期开展免责效果评价,努力做到“应免尽免”,切实为银行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松绑减负,保护尽职信贷人员敢贷、愿贷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四川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四)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引导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为因阶段性政策调整而暂缓上市的中小微高科技企业提供股权质押融资服务,缓解短期资金压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规范成长后到北交所上市,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聚集,带动同行业、上下游小微企业共同成长。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不断提升面向小微企业的规范培育。支持创投基金加大对初创期、成长型小微企业的股权投资。探索优化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机制,拉长考核评价周期,提高风险容忍度,发挥好投早投小的引导作用。〔责任单位:四川证监局、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五)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进一步巩固完善银行机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银行机构要做好首贷户的发掘和培育,提高活跃小微经营主体融资覆盖面,鼓励统筹运用无还本续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做好小微企业贷款到期接续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资金周转难题。鼓励银行机构优化信用贷款产品,按融资增信要素设置增信权重,纳入已有信贷评价和风险管理模型,确定相应授信额度,在贷款利率、融资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体现优惠,创新推广“天府质量贷”“税电指数贷”等信贷产品。鼓励参考相关企业征信数据和融资增信要素信息,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发差异化信贷产品,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依托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省融资信用基础服务平台,更好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用好“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拓宽企业生产设备、存货、应收账款等抵质押物范围,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动产抵质押、应收账款和订单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推广“一次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提升小微企业用款便利度,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六)充分利用信用信息资源。金融机构要加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用,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积极参与“信易贷”等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公共涉企数据与机构内部金融数据有机结合,充分利用信用信息优化信贷产品研发、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为小微企业准确“画像”,实现金融资源向小微客户精准“滴灌”。实施企业“创新积分制”,推动企业积分评价结果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通共享共用。要主动向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反映数据需求,推动提高数据标准化水平,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高度重视数据安全,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金融办、科技厅、四川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二、健全以服务中小微企业为目标的增信制度(七)完善担保保险增信。积极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增信,对融资担保费予以补贴。健全融资担保服务体系,支持各级各类融资担保集团依法依规积极发挥作用。扩大信用保险覆盖面,鼓励通过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政策性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等方式,提升企业信用水平。建立“担保+保险”双增信模式,通过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信用保险或履约保险,按约定比例分担风险,提升企业信用评级。〔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科技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四川金融监管局、四川证监局〕(八)开展重点行业特色增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用好现有增信政策,积极围绕人工智能、低空经济、文化旅游等我省15条重点产业链,结合行业特点,根据企业信用、质量管理、产品品牌、创新能力等方面应具备的资质及获得的荣誉等重要信息,建立重点中小微企业增信名录库,及时动态更新库内名单,并实时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为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提供依据,满足各行业中小微企业个性化需求。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立足资源禀赋与产业特色,为革命老区、脱贫地区、民族地区、盆周山区,特别是39个欠发达县域重点中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责任单位:省级相关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省级相关部门〕(九)支持园区企业打包增信。探索对国家级省级新区、开发区等园区推荐的具有技术优势、成长性较好、有融资需求但抵(质)押物不能满足银行传统放款条件的企业开展打包增信服务,形成多方风险共担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推荐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的信贷支持,有效提升企业融资可获得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委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三、充分发挥财政税收等政策撬动支持作用(十)用好用活省风险补偿资金池。充分发挥省风险补偿资金池功能作用,按产业支持重点分设多个专项贷款子产品,持续优化天府系列产业贷矩阵,采取“政银担”分险模式,通过模式、标准、管理“三统一”强化政策协同。〔责任单位:财政厅,省级相关部门〕(十一)强化融资担保分险激励。实施融资担保增量降费奖补政策,财政部门对开展符合条件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保费补贴支持;对开展符合条件业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不超过其年化新发生担保额1%的业务奖补支持;对省级再担保机构给予适当再担保费补贴和分类代偿补偿,引导带动融资担保机构提升小微企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委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十二)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好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用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助力小微企业融资发展。〔责任单位: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四川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负责〕四、引导小微企业强化自身信用建设(十三)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指导帮助小微企业在遵循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基础上,以支持企业经营、服务企业发展为核心,建立全面、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反映企业状况,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财务决策水平。〔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十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各地各部门要推动小微企业增强自主创新意识,以观念创新带动技术创新。建立健全全面人才观,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定向培养技能型人才,为小微企业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提供支持。引导小微企业加大技术创新资金投入,聚力基础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参与行业共性技术研发联盟,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强化创新成果转化,搭建技术交易平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五、积极营造优良宽松社会信用环境(十五)赋能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建立涵盖行业分类、经营规模、纳税信用级别、信用评分等企业信用画像主题库,推动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与“天府易享”平台对接,提供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红黑名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等企业信用信息支撑。〔责任单位:省大数据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税务局、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十六)推行信用承诺和动态评价。鼓励中小微企业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推行审批替代、容缺受理、证明替代、信用修复、行业自律、主动公示等“六型”信用承诺制,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优化中小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完善动态信用评价模型,每季度更新企业信用画像,对存在经营异常等情况导致评价结果波动较大的企业进行风险提示。〔责任单位:省大数据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级相关部门〕(十七)实施差异化监管。开展中小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将全省中小微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级,推动信用抽查事项和监管措施协同。鼓励信用A级企业享受“免申即享”政策;B级企业纳入辅导清单,推动相关部门、金融机构提供“一对一”辅导,帮助提升信用等级;C级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名单,限制高成本融资;D级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帮助提升信用水平。〔责任单位:省大数据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级相关部门〕(十八)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贯彻落实国家信用修复制度规范,不断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依法依规为小微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修复失信信息记录提供服务和帮助,支持小微企业便捷重塑信用,恢复生产经营活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级相关部门〕政策文件:https://fgw.sc.gov.cn/sfgw/qtwj/2025/7/30/582eea453a6641bbab4267a88b9954bb.shtml

    专栏 省外政策
    2025-08-01
  • 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推行行政执法“三书同达”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单位: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推行行政执法“三书同达”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21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推行行政执法“三书同达”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市场监管系统“信用修复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三书同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主动帮扶引导失信经营主体及时信用修复,重塑自身信用,降低失信成本,提高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经营能力,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中推行“三书同达”制度,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探索推行行政执法“事前合规提醒、事中包容审慎、事后信用修复”相统一的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经营全过程指导机制,把“三书同达”(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经营主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行政合规守信建议书》同步送达)作为健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制度的重要抓手,推动执法办案机构主动服务、靠前服务、帮助经营主体发现和化解违法风险、依法消除违法失信后造成的不利影响,延伸行政执法的宽度和深度。促进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提升合规经营意识,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二、适用对象全市范围内因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经营主体(上述行政处罚不包括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不适用的情形)。三、工作内容(一)制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结合本系统相关行业特点,针对监管中的“高频”违法行为制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帮助经营主体了解经营过程中行政合规注意事项,防止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经营主体合规诚信经营,逐步实现经营主体从“要我合规”向“我要合规”的转变。(二)主动开展“三书同达”告知。按照“谁处罚、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行政相对人发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附件1)、《行政合规守信建议书》(附件2),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修复信用,降低失信影响,为行政相对人提出有针对性的合规指导意见。(三)指导经营主体对违法风险进行合规整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主体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通过制发《行政合规守信建议书》方式依法要求经营主体进行合规整改,推动经营主体开展即知即改。经营主体需要指导和帮助的,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给予支持。(四)深入推进实施柔性执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主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充分听取经营主体陈述申辩,认真对照国家、自治区、市已经制定出台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清单,充分考量经营主体违法行为是否符合清单要求或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适用免罚轻罚情形,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经营主体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约谈等执法方式。四、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三书同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三书同达”工作蕴含的服务经营主体的理念融入行政执法全过程,把“三书同达”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实现监管执法与信用修复服务相统一。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推动“三书同达”工作有序开展。(二)强化工作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处罚、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三书同达”制度落实,做好建议书、提醒函台账规范管理工作,实现对经营主体“行政处罚—合规指导—信用修复”的“全链条”闭环执法和管理机制。要密切跟踪经营主体在行政合规守信建议书、信用修复提醒函发出后的实际成效。市市场监管局对“三书同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检查。(三)加强宣传总结。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多途径、多渠道广泛宣传,加强行政指导和政策解读,提高社会各界尤其是经营主体对信用修复、行政合规经营的知晓度,推动行政执法领域“三书同达”工作深入开展。及时总结“三书同达”制度的典型经验和案例。附件:1.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提醒函(模板)2.行政合规守信建议书(模板)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7月21日印发政策文件:http://www.fcgs.gov.cn/scjgj/tzgg/t22622594.shtml

    专栏 省外政策
    2025-07-24
  •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构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二层机构:现将《构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7日构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防城港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构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体系,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信用为牵引,构建贯穿经营主体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通过构建信用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主要任务(一)事前监管环节1.建立经营主体合规指引。制定各专业领域经营主体合规指引并申报标准,帮助经营主体了解经营过程中注意事项,促进经营主体合规诚信经营,逐步实现经营主体从“要我合规”向“我要合规”的转变。2.建立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倡导学校食堂、农贸市场推行信用承诺看得见,承诺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供安全的食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药品安全领域,倡导药品经营单位推行信用承诺看得见,承诺严格遵守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提供放心安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在特种设备安全领域,倡导电梯维保单位推行信用承诺看得见,承诺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倡导电动车、电线电缆经营单位推行信用承诺看得见,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销售质量合格的产品。在价格领域,倡导酒店、民宿经营者在定价、销售等环节进行信用承诺,承诺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不进行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在消费环境建设方面,倡导“放心消费”承诺单位推行信用承诺看得见,作出诚信经营承诺。(二)事中监管环节1.推行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记分管理。即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专业领域的经营主体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记分。在食品安全领域,制定小作坊、学校配送供应商、学校食堂、托幼机构等违法失信记分管理制度;持续推行农贸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在药品安全领域,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单位违法失信记分管理制度。在特种设备安全领域,实施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违法行为量化记分管理制度。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领域,根据区局要求,推行重要工业产品违法失信记分管理制度。在知识产权和广告领域,制定广告经营单位违法失信记分管理制度,根据区局要求实施商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在计量领域,制定车辆检测机构违法失信记分管理制度。根据年度记分情况将其信用等级按风险从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实行绿、黄、橙、红四色码管理,依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风险等级低的企业大幅降低检查频次,或实施“非现场”监管;对信用风险等级高的企业提高检查频次,同时列入专项整治重点监管对象;必要时,约谈经营主体。2.推行“三书同达”制度。结合专业领域特点,针对监管中的“高频”违法行为制定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结合《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对违法经营主体开展行政指导,指导经营主体内部合规建设。按照“谁处罚、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同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行政合规守信建议书》。3.推行信用监管豁免制度。对轻微偶发的失信行为实施清单管理,通过“三张清单”“六项制度”推行柔性监管措施,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使信用监管从重失信惩戒向重信用风险防范转变,让信用监管既有力度又有“温度”。4.建立“无事不扰”清单。对清单范围内不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方面的行业领域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开展实地检查,除上级部署、接到违法线索、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等情况外。对信用良好的经营主体实施免检、守信少检等措施。(三)事后监管环节1.加强守信激励。综合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经营主体,适时发布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白名单”,积极向各有关部门推送,鼓励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以及评先评优等领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守信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适当减少抽查频次。2.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将失信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建立严重违法失信曝光台,每年曝光一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3.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信用修复的相关规定,制定信用修复工作流程和指南,为经营主体提供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运用短信提醒、公告等形式,向满足信用修复时限的违法失信主体及时推送修复提醒信息。鼓励经营主体主动修复信用,重塑良好信用形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三、工作要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构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加强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牵头科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确保任务到岗、责任到人。要及时总结推广信用监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不断深入。附件: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表附件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表 政策文件:http://www.fcgs.gov.cn/scjgj/tzgg/t21762310.shtml

    专栏 省外政策
    2025-07-11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市监网监字〔2025〕9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驻鲁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2025年6月24日关于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推动全省建设诚信、公平、便捷、安全的消费环境,着力打造“放心消费在山东”品牌,到2027年全省商品、服务质量显著提高,消费风险明显降低,消费纠纷源头治理效果显著,经营者诚信意识普遍增强,消费便利度、舒适度、满意度大幅提升,制定如下措施。一、实施消费供给提质行动(一)提升实物消费质量1.培育消费品工业优质品牌。面向新能源汽车、智能家居、消费电子、纺织服装、特色食品等重点行业,开展质量强链重点(试点)项目建设,建立消费品牌评价机制,推广“数字三品”应用场景。加大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认定一批首件套电子产品。2027年年底打造“山东制造·齐鲁精品”400个左右。2.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推动企业建立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加快质量管理数字化转型。加强质量标杆建设,2027年年底培育全国质量标杆80项,全省质量标杆600项。3.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支持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组织“外贸优品中华行”山东站系列活动。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检测认证公益培训,鼓励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价或认证、自我声明承诺等方式发展“同质同标同线”产品。4.推动老字号焕新升级。鼓励老字号开展数智化转型,推进服装服饰、珠宝首饰、皮革制品、化妆品等行业企业创新原料、产品品类、服务体系和营销方式,实现精品化国潮化时尚化升级。5.扩围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消费品标准提升行动,持续推进汽车产品、电子产品、家居产品等消费升级,促进汽车换“能”、家电换“智”、家装厨卫“焕新”。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加快发展“换新+回收”物流体系和新模式,畅通消费循环。(二)改善服务消费品质6.推动服务消费多维提质。聚焦公用事业、家政、养老、托育、康复、文旅、餐饮、住宿等重点领域,持续丰富“信易+”惠民便企应用场景,制定和推广服务消费合同示范文本,深化服务认证试点,推广优质服务认证制度,研制服务消费地方标准。开展公共服务质量监测。7.健全城乡商贸流通网络。发展共同配送、仓配一体等集约化模式,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设施标准化、智能化改造,降低物流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申建国家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三)创造更多消费场景8.因地制宜发展首发经济。落实积极发展首发经济工作要求,出台促进首发经济行动计划,策划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吸引国内外优质品牌、培育本土知名品牌在鲁开设首店。争创国家级零售业创新提升试点,打造一批购物、餐饮、社交、娱乐等“一站式”城市消费新地标。9.推进文旅消费提质扩容。深化“百业+文旅”跨界融合,实施景区焕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转型、乐宿山东、文化贸易“千帆出海”等行动,培育文旅融合新业态。10.加快打造便民生活圈。深入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全域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2027年年底建成省级高品质步行街、特色商业街(区)60条以上,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900个以上。11.推进“人工智能+消费”。引导大型综合体、博物馆、美术馆等打造沉浸式体验消费场景。培育元宇宙创新“名品”和应用“名景”。加快构建智能网联汽车融合发展新生态。高水平推进国家数字家庭试点工作,推动试点城市完善建设标准,培育产业生态。12.持续深化健康消费。培育壮大健康养老、健康美业等28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加大医养健康服务供给,强化医养结合机构高质量发展协作。建设中医生活化推广点和“中医药+”创新产品研发推广项目,打造“齐鲁药膳”品牌。13.大力发展体育消费。聚焦骑行、路跑、水(海)上、冰雪、田径、武术等领域,组织消费引领性赛事,支持各地申办高端体育赛事,拓展“全季节性”体育消费载体,打造“好运山东”体育赛事品牌。14.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力争到2027年年底公共领域充换电站保有量达到3万座,各类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170万台以上。二、实施消费秩序优化行动(一)严守消费安全底线15.强化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常态化开展重点品种、重点项目、重点区域畜产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推行标准化生产与绿色防控技术,实施高频次抽检及精准治理,严打违禁药物违法使用,严控常规药物超标。16.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常态化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蛋制品、肉制品、乳制品等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强化食品安全抽检,紧盯重点环节、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品种等严格监管执法,消除安全隐患。17.持续开展“金钥”稽查专项行动。对重点进出口商品开展专项风险监测,加强风险信息采集,严厉打击消费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18.保障消费场所安全。持续推进燃气安全十大攻坚巩固提升行动,开展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使用单位严格履行消费场所消防、特种设备以及燃气使用等安全保障义务,筑牢安全防线。19.实施“安宁齐鲁”行动。强化民生领域个人信息保护,重拳打击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的犯罪行为,对窃取、贩卖、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等行为进行全链条、全方位侦查打击。(二)整治市场交易环境20.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围绕消费领域突出问题,重点查处食品领域“两超一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计量作弊等问题。21.实施农村消费市场净化行动。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种子、农药、肥料、地膜、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监督管理。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加大生产经营环节排查治理,开展农村食品专项抽检,彻查假冒伪劣食品来源和流向,铲除违法生产源头和销售链条。22.规范文化旅游市场经营行为。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监督管理。强化旅游市场综合治理,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强迫购物、诱导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广播电视领域订阅、收费等行为,常态化治理电视“套娃”收费、诱导消费。23.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开展“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打击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开展“昆仑”“安芯”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侵犯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犯罪,建筑材料、食品药品等领域假冒伪劣犯罪,电商平台、直播带货等领域侵权假冒犯罪。(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24.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组织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聚焦医药、民爆等重点领域,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25.治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水军”“虚假不实测评”等违法行为。开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和民生领域广告治理,重拳打击网络市场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低俗带货等违法行为。常态化开展网络安全合规性检查和风险问题排查整治。(四)完善综合治理机制26.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推动修订《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探索建立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治理机制和恶意索赔行为部门协同治理机制。27.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针对预付式消费、网络培训等新业态新模式,健全部门议事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行刑衔接等机制,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8.强化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支持电商平台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加强入驻经营者证照核验,实现“一码识信用”。构建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建立健全消费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三、实施消费维权提效行动(一)强化消费纠纷源头解决29.健全消费纠纷解决体系。推动平台型、总部型、连锁型等大型企业加入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机制(ODR),引导经营主体全面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快速处理消费纠纷。30.加大召回监管力度。拓宽缺陷产品信息收集渠道,探索建立缺陷产品召回跨区技术协作机制。督促跨境电商企业严格落实零售进口食品负面清单要求和召回责任。(二)强化消费纠纷行政调解31.强化重点行业消费维权。聚焦培训、健身、旅游、养老、美容、美发、装修、维修、电信、快递等重点行业,加强日常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治理不公平格式条款,适时发布消费提示,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32.加强消费维权能力建设。落实《山东省行政调解办法》“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畅通消费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流程,依法推进本系统、本领域消费者权益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回应解决群众诉求。强化消费维权与行政执法衔接,加大“诉转案”力度。(三)强化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33.推动健全消费者权益司法救济制度。配合完善检察公益诉讼与消费者私益诉讼的衔接机制,推广“诉调对接”做法,降低消费诉讼维权成本。支持发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典型案例和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四)创新消费纠纷多元化解34.建立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引导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化解消费纠纷,发挥消协组织职能作用,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协同联动。制定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服务规范,加强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建设,扩大消费维权“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活动的覆盖面,提升可及性。四、实施消费环境共治行动(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35.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体系。推动实行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和先行赔付制度,鼓励实行商品异地异店退换货服务。督促经营者依法承担商品修理、更换、退货义务。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生活服务平台等第三方平台建立健全真实、透明的消费者评价机制。(二)推动行业自律36.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引导规范。引导行业协会商会提高管理协调、纠纷调处、技术和市场服务能力,组织行业内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行动。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作用,带头发布促消费稳增长倡议。聚焦汽车、家具、家电、化妆品、装饰装修、房屋中介等行业,推动行业诚信自律、品质升级、规范发展。(三)加强消协组织建设37.支持消协组织依法履职。向消费者提供消费维权服务与支持,健全公益诉讼机制,加强特殊群体保护,制定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指引,开展消费提示警示、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消费评议等社会监督工作,打造消费领域谣言治理平台和消协发声品牌。(四)强化社会监督引导38.完善社会监督共治。加强诚信经营、理性消费、依法维权等教育引导,开展消费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活动,2027年年底打造消费教育体验馆30个。制定消费环境指数及评价规范。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升公众自我保护和消费维权能力。五、实施消费环境引领行动(一)突出创新引领39.推进质量分级和结果应用。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分级,推进品牌高端化培育、系统化建设,孵化标准化、连锁化、规模化的新场景、新服务。加强“好客山东 好品山东”融合宣推,2027年年底培育“好品山东”品牌300个。40.打造放心消费生态场景。在景区、大型商圈等广泛推行先行赔付制度,倡导设立赔付金。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开发支持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保险产品。鼓励各地加强与平台企业交流协作,创新线上放心消费场景应用、金融赋能、信用激励等,共筑放心消费健康生态。4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指导金融机构从消费供需两端发力,用好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扩大消费重点领域贷款投放覆盖面,持续优化消费信贷服务流程,促进消费金融便利化。(二)注重标杆带动42.深化放心消费行动。健全“对标提升、示范带动、监测评价、动态管理”制度机制,大力培育放心消费商店、网店、直播间、餐饮店、工厂等基础单元及放心消费市场、商圈、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集聚区,2027年年底培育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3万家。加强放心消费主体宣传推介,发挥标杆带动和引领作用,引导经营主体主动承诺亮诺、对标提升。(三)鼓励区域先行43.加强消费维权区域协作。强化黄河流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沿黄9省(区)区域消费纠纷调处、教育引导、社会监督、品牌培育等。(四)深化国际合作44.推进消费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展“孔子家乡 好客山东”主题系列营销活动,实施入境旅游服务提升专项行动,优化全省入境旅游环节。实施跨境电商、海外仓跃升行动,举办“跨境电商+产业带”巡回辅导活动,推动仓企联动、资源共享。引导金融机构优化涉外服务,为外籍来华人员金融需求提供便利。 政策文件:http://news.bandao.cn/a/1751339353082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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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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