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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听取提振消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汇报,聚焦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完善促消费长效机制等关键议题,部署系列针对性举措,持续释放消费潜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会议指出,去年开展提振消费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持续用力抓好政策落实,取得积极成效。会议明确,要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充分释放各项政策集成效应,推动惠民生和促消费紧密结合,有效增强居民消费内生动力,充分发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 消费是经济循环的终点也是起点,更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压实责任、精准施策,政策落地见效显著,消费市场呈现稳步复苏、提质升级的良好态势。最新数据显示,2025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50万亿元大关,达到501202亿元,同比增长3.7%,增速较上年加快0.2个百分点,其中服务零售额增长5.5%,高于商品零售额增速1.7个百分点,消费市场扩容提质态势明显。 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释放政策集成效能成为首要任务。推动各项促消费政策协同发力、叠加增效,将惠民生举措与促消费目标紧密结合,从供需两端双向发力增强居民消费内生动力。数据显示,2024年—2025年,我国实现汽车以旧换新1830万辆,其中新能源汽车占比近60%。实现家电以旧换新1.92亿台,其中一级能效(水效)占比达到了90%以上,以旧换新政策带动消费品销售额3.92万亿元,惠及消费者4.94亿人次。同时,2024年—2025年,全国报废汽车回收1767.3万辆,年均增速45.8%;二手汽车交易3968.6万辆;规范拆解废旧家电及手机约5300万台,年均增速约12%。 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是推动消费结构升级的关键抓手。近年来,我国持续支持服务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蓬勃发展,通过增加优质服务供给、健全制度保障,推动服务消费提质惠民。2025年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377元,比上年名义增长5.0%。全国居民人均服务性消费支出增长4.5%,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46.1%,服务消费占比持续提升,文旅融合、在线服务等新型消费快速崛起。2025年全国电影票房收入达518.32亿元,同比增长21.95%,网络问诊、在线培训等信息服务消费保持高速增长,成为消费增长新引擎。 针对服务消费发展痛点,我国着力解决信用、标准、安全管理等问题,通过“双向发力”拓宽服务消费空间。对外开放层面,将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准入,扩大增值电信、外商独资医院等领域开放试点,有序扩大教育、文化领域自主开放;对内放开层面,清理教育、医疗、养老、家政等领域准入限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优质服务供给,借助城市化聚集效应提升服务消费可及性与便利性。 构建促消费长效机制,为消费持续增长提供制度保障。为此,我国采取系列措施,科学制定实施扩大消费“十五五”规划,立足“以新需求引领新供给,以新供给创造新需求”的政策导向,推动内需驱动模式升级;落实城乡居民增收计划,重点推进城乡居民养老金改革,通过缩小收入差距、降低家庭消费负担,释放农村等重点群体消费潜力,2025年,城镇消费品零售额比上年增长3.6%,增速比上年全年加快0.2个百分点。乡村消费品零售额增长4.1%,增速快于城镇0.5个百分点;破除消费领域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清理不合理限制,强化带薪休假制度执行,多地已将带薪休假纳入劳动监察重点,破解“不敢休、不能休”难题。 此外,我国还持续推动消费结构与产业结构联动升级,通过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加快建设强大国内市场。随着直播带货、即时零售等新业态快速成长。2025年,网上零售额比上年增长8.6%,增速比上年全年加快1.4个百分点,线上线下融合的消费生态持续完善。 一系列部署既立足当前巩固消费复苏态势,又着眼长远夯实消费增长根基,形成了短期发力与长效建设相结合、商品消费与服务消费协同提升的促消费格局。随着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居民消费能力、消费意愿将持续提升,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将进一步凸显,为2026年经济平稳运行提供坚实支撑。
专栏 行业信用2026-01-19 -
2025年11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106号令,出台了《标准物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围绕四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一是明确标准物质的概念,强调其应具备均匀性、稳定性、溯源性和不确定度等技术特征。二是调整标准物质的分级,将原有的一级标准物质、二级标准物质“两级管理模式”调整为国家基准物质、一级标准物质、二级标准物质“三级管理模式”。三是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标准物质的定级条件,规范国家基准物质的规划管理以及一级、二级标准物质的许可管理,并明确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四是强化相关单位主体责任,要求获证机构落实生产供应、质量追溯和持续管理责任,同时对生产、使用和受委托单位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发展方面做了两个方面安排。 一是健全标准物质行政审批制度。当前,二级标准物质产业需求旺盛,大部分由企业研制生产,《办法》明确将二级标准物质行政审批权由总局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大幅缩短审批时限,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二是设立标准物质委托生产制度。针对部分研发机构“有技术无产能”、生产企业“有产能缺技术”的结构性矛盾,《办法》设立了委托生产制度,允许掌握核心技术的机构(委托方)依法委托具备相应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单位(受托方)进行生产。该制度有效促进了技术资源与生产能力的优化配置,打通先进科技成果向国家标准物质的转化通道,促进创新成果快速转化和规模化生产。 此外,《办法》在促进高端标准物质研发和科技创新方面做了两方面安排。 一是鼓励原始创新。对原始创新性强、国内尚无先例且急需的国家基准物质和一级标准物质,可组织专家集中攻关并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引导资源向高端领域集聚。 二是明确采信国际互认成果。对已获国际互认的标准物质简化定级程序,激励国内研制机构对标世界顶尖水平,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和先进产业链,促进更多具有国际水平的高端标准物质的研制生产。
专栏 行业信用2026-01-12 -
12月25日至26日,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强调,2026年要围绕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聚焦重点、抓住关键,突出抓好十个方面重点工作。在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方面。打造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新材料、航空航天、低空经济、生物医药等新兴支柱产业。支持人工智能攻关。有序开展卫星物联网等新业务商用试验。创建首批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建设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开展未来产业重点细分赛道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完善具身智能、元宇宙等领域的创新发展政策。加强6G技术研发。
专栏 行业信用2025-12-27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日前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表示,“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事业实现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多项指标提前完成,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取得一系列新进展新成效。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迈上新台阶。申长雨介绍,我国完成专利法新一轮全面修改,推进商标法新一轮全面修改,建立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从2020年的80.05分提升至2024年的82.36分,整体步入良好阶段。出海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得到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胡文辉介绍,截至2024年底,已累计向企业提供指导服务2393次,咨询服务6885次,帮助企业降低应诉成本13.2亿元,挽回经济损失380.4亿元。同时,知识产权运用取得系列成效。申长雨介绍,通过深入开展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一大批专利实现转化和产业化,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从2020年的44.9%提升至2024年的53.3%。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从2020年的11.97%提升至2023年的13.04%。知识产权使用费年进出口总额从2020年的3194.4亿元提升到2024年的3987.1亿元。在一系列举措下,我国知识产权储备实现稳步增长。“截至今年6月,国内发明专利有效量达501万件,同比增长13.2%,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5.3件,再创新高。国内注册商标有效量达4895.9万件,同比增长6.6%,平均每4个经营主体就拥有1件注册商标。”申长雨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我国排名提升至第11位,位居中等收入经济体之首,拥有的全球百强科技集群数量连续两年位居全球第一。“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党对知识产权事业的全面领导,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收官,高标准谋划‘十五五’事业发展,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对内激励创新、对外促进开放的重要作用。”申长雨说。
专栏 行业信用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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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7号公布 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的违法失信信息,在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后提出申请,或者在公示期届满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将当事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用修复后,应当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本办法所称违法失信信息,是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本办法所称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是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对当事人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违法信息。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第四条 对违法失信信息的修复管理按照以下原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工负责:(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的修复管理工作一般由根据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经营异常名录的修复管理工作由当事人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四)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自作出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信息推送至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停止公示相关信息。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建设,实现协同修复、高效管理、及时共享。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违法失信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按照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和修复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的公示期和修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违法失信信息涉及多种行政处罚的,其公示期以所涉期限中最长的为准。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包括:(一)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二)仅受到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三)仅受到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第一款第三项所称较低数额罚款,是指按照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对经营主体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包括:(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领域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外的行政处罚信息;(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信息;(四)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一年,最长公示期为三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限制期限超过三年的,公示期以实际限制期限为准。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违法失信信息,公示期满一年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公示期满三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属于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违法失信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行政处罚限制期限届满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公示期满三年且行政处罚限制期限届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属于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违法失信信息,公示期满三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属于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违法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违法失信信息,是指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一般违法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公示期满三个月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公示期满一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第十条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作行政处罚或者作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的,由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作出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停止公示相应的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停止公示相应的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同一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涉及多种行政处罚,以及同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其公示期以所涉期限中最长的为准。第十一条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当事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第十二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一)因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补报、公示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二)因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三)因未依法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四)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完成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五)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已改正该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同时停止公示相应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信息。经营主体迁移的,迁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迁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第十三条 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示期满一年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二)已经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公示期满三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提前移出。因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的,应当同时停止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本办法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或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书;(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三)守信承诺书;(四)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实施整改等相关材料。前款所需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实施整改等情况进行核实。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其中,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移出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申请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移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核查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相关数据处理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修复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信用修复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修复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经当事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信用修复决定书。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应当提供信用修复相关决定电子文书下载功能。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信用修复决定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法注销后,由其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将当事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与作出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实施抽查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的,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信用修复信息同步推送至上述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当事人依法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等受到的任职资格限制或者从业限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自主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或者依法停止公示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停止公示。第二十二条 在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临时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取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中”声明等方式,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动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顺利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企业可以持人民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裁定书,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对于已经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实施整改的企业,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停止公示相关违法失信信息。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未执行成功的企业,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公示其违法失信信息。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不得准予信用修复。已经准予的,应当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至信用修复前的状态,公示期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并不得提前停止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或者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停止公示。自上述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当事人不得申请信用修复。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相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信用中国”网站等信用信息化系统数据共享,结果互认。相关部门对本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的违法失信信息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助停止公示相关违法失信信息。第二十六条 提供经营主体信息查询服务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外提供的信息,应当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即时更新;有关第三方社会机构在开展信息查询服务活动中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经营主体信用修复记录的查询参照《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修复信息化系统技术方案以及相关文书格式范本。第三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信用修复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1-07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征信中心;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后续影响,支持信用受损但积极还款的个人高效便捷重塑信用,助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现就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于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单笔金额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个人逾期信息,个人于2026年3月31日(含)前足额偿还逾期债务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不予展示。其中: (一)个人于2025年11月30日(含)前足额偿还逾期债务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自2026年1月1日起不予展示相关逾期信息; (二)个人于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之间足额偿还逾期债务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次月月底前不予展示相关逾期信息。 二、实施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负责组织对符合条件的逾期信息统一进行技术处理,无需个人申请办理。 个人发现符合条件的逾期信息在上述规定时间后仍在展示的,可以通过征信中心400客服热线或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窗口向征信中心提出处理申请。征信中心受理后,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在30天内妥善完成核查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配合,有序贯彻落实。征信中心要细化落实举措、做好系统调整,统筹组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妥善开展相关工作。对于信息主体提出的处理申请,征信中心协同接入机构建立应答处理机制,对于符合政策条件的及时予以调整,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 (二)加大服务保障,回应公众关切。征信中心要畅通线上线下各查询渠道,接入机构做好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查询及网点自助查询机、智慧柜员机等线下查询的系统设备维护和人员导流准备,满足社会公众获取信用报告、了解自身信用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窗口、征信中心400客服热线、接入机构等要面向个人做好政策宣传及解读。 (三)规范业务开展,合理使用信息。接入机构要严格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规范征信业务开展,准确、及时、完整报送个人信贷信息,充分保障个人征信合法权益。接入机构应不断提升自身信贷风控能力,正确解读、自主参考、合理使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信用信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满足公众合理融资需求。 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第十四项不再适用。 (二)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个人信息主体可以在每年两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免费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基础上,额外免费查询本人信用报告两次。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组织辖区内接入机构做好相关工作。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12月19日
专栏 行业政策2025-12-25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2025—2026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在系统总结前两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文化和旅游部将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2025—2026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试点探索、推动重点突破、强化实践应用,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批试点地区,开展为期一年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建立完善多项信用体系建设配套制度,培育一批诚信企业,发展一批信用经济试点地区,发挥信用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价值与作用,激发行政部门、市场主体、社会机构等各方参与信用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文化和旅游市场新型监管机制,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地区基本条件 以市(地、州、盟)、县(市、区)为主,遴选一批试点地区。试点地区应具有较好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基础,重视信用经济发展,提供相关政策保障,具有较为完备的信用监管制度、较为健全的工作机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程度好、信用创新工作动力强。 三、主要任务 (一)创新信用监管制度。探索推动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文化和旅游市场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拓展“信用+”创新实践,完善信用全流程监管配套制度,探索本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夯实信用法治基础。 (二)推行信用承诺管理。鼓励和支持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做出信用承诺,支持文化和旅游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信用承诺践诺跟踪机制,加强承诺履行情况跟踪核查,完善信用承诺全流程信息归集记录标准,提升信用承诺水平。 (三)推进信用评价应用。健全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依托信用评价结果优化监管方式,形成一套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统筹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多层面、多渠道、多维度的应用。 (四)促进信用信息共享。鼓励和支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与金融、信用保险、大数据管理、平台企业等机构加强协作,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信用评价结果互认机制,创新应用场景。 (五)加强失信主体认定和管理。按照“应认定、尽认定”原则,依法依规加强失信主体认定与管理,健全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机制,探索将行政处罚与失信主体认定同步考虑、同步推进,鼓励推广“两书同达”“三书同达”模式。 (六)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建立诚信文化建设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行业组织等举办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引导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深化诚信意识,增强信用工作的影响力,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 四、时间安排 (一)启动实施(2025年7月至9月)。2025年7月启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各地结合工作实际与地方特色,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详见附件),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统一推荐。每个省(区、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推荐的试点地区不超过2个(参加过前两批试点的地区不再申报),请于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至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文化和旅游部将邀请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机构、专家学者等进行研讨论证,遴选一批试点地区,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深化提升(2025年9月至2026年7月)。各试点地区进一步细化试点措施和任务,编制具体实施方案,于2025年9月30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反馈至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试点实施过程中,试点地区所在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文化和旅游部将通过实地调研、第三方评估、舆情监测等方式,对试点进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全流程跟踪监测。 (三)验收总结(2026年8月至10月)。各试点地区所在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于2026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总结试点经验,提出关于促进试点任务创新发展的配套措施及政策建议。文化和旅游部将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总结交流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形成制度性成果。 五、其他事宜 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实施,科学统筹试点申报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将对试点工作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报道。 电 话:010-59881079(兼传真) 邮 箱:xyhzlc@mct.gov.cn 特此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25年7月23日附件: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申报材料 .doc政策文件:https://zwgk.mct.gov.cn/zfxxgkml/scgl/202507/t20250725_961391.html
专栏 行业政策2025-08-01 -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构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二层机构:现将《构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7日构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防城港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构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体系,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信用为牵引,构建贯穿经营主体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通过构建信用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主要任务(一)事前监管环节1.建立经营主体合规指引。制定各专业领域经营主体合规指引并申报标准,帮助经营主体了解经营过程中注意事项,促进经营主体合规诚信经营,逐步实现经营主体从“要我合规”向“我要合规”的转变。2.建立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倡导学校食堂、农贸市场推行信用承诺看得见,承诺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供安全的食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药品安全领域,倡导药品经营单位推行信用承诺看得见,承诺严格遵守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提供放心安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在特种设备安全领域,倡导电梯维保单位推行信用承诺看得见,承诺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倡导电动车、电线电缆经营单位推行信用承诺看得见,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销售质量合格的产品。在价格领域,倡导酒店、民宿经营者在定价、销售等环节进行信用承诺,承诺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不进行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在消费环境建设方面,倡导“放心消费”承诺单位推行信用承诺看得见,作出诚信经营承诺。(二)事中监管环节1.推行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记分管理。即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专业领域的经营主体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记分。在食品安全领域,制定小作坊、学校配送供应商、学校食堂、托幼机构等违法失信记分管理制度;持续推行农贸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在药品安全领域,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单位违法失信记分管理制度。在特种设备安全领域,实施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违法行为量化记分管理制度。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领域,根据区局要求,推行重要工业产品违法失信记分管理制度。在知识产权和广告领域,制定广告经营单位违法失信记分管理制度,根据区局要求实施商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在计量领域,制定车辆检测机构违法失信记分管理制度。根据年度记分情况将其信用等级按风险从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实行绿、黄、橙、红四色码管理,依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风险等级低的企业大幅降低检查频次,或实施“非现场”监管;对信用风险等级高的企业提高检查频次,同时列入专项整治重点监管对象;必要时,约谈经营主体。2.推行“三书同达”制度。结合专业领域特点,针对监管中的“高频”违法行为制定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结合《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对违法经营主体开展行政指导,指导经营主体内部合规建设。按照“谁处罚、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同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行政合规守信建议书》。3.推行信用监管豁免制度。对轻微偶发的失信行为实施清单管理,通过“三张清单”“六项制度”推行柔性监管措施,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使信用监管从重失信惩戒向重信用风险防范转变,让信用监管既有力度又有“温度”。4.建立“无事不扰”清单。对清单范围内不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方面的行业领域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开展实地检查,除上级部署、接到违法线索、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等情况外。对信用良好的经营主体实施免检、守信少检等措施。(三)事后监管环节1.加强守信激励。综合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经营主体,适时发布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白名单”,积极向各有关部门推送,鼓励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以及评先评优等领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守信主体;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适当减少抽查频次。2.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将失信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建立严重违法失信曝光台,每年曝光一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3.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信用修复的相关规定,制定信用修复工作流程和指南,为经营主体提供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运用短信提醒、公告等形式,向满足信用修复时限的违法失信主体及时推送修复提醒信息。鼓励经营主体主动修复信用,重塑良好信用形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三、工作要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构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加强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牵头科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确保任务到岗、责任到人。要及时总结推广信用监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不断深入。附件: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表附件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表 政策文件:http://www.fcgs.gov.cn/scjgj/tzgg/t21762310.shtml
专栏 行业政策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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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十四五’广东成就”阳江专场新闻发布会。 会上,广东省阳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黄碧俏介绍,“十四五”以来,阳江市锚定特色优势赛道精准发力,推动制造业产业骨架更壮、体系更全、创新活力更强、绿色底色更亮。 产业规模迈上新台阶,形成“龙头引领、多元支撑”格局。“十四五”前四年,阳江市规上制造业产值年均增长12%,成为经济稳增长的“压舱石”。其中,先进材料产值突破1400亿元,较2020年实现了翻番。目前,阳江已形成先进材料、装备制造、五金刀剪、食品加工等特色产业集群。 产业体系建设步入新阶段,实现“链式共生、集群发展”态势。一方面,实施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培育计划,引导链主企业参与产业链布局和产业创新。其中,先进材料产业以广青科技为链主,新培育了2家制造业单项冠军、3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5家百亿级企业,实现从冶炼到深加工全产业链贯通,形成了“链主引领、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产业生态。调味品产业集聚了金龙鱼、卡夫亨氏2家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十大调味品品牌已有半数入驻阳江,项目全部投产后年产量预计超400万吨,将建成全国乃至全球最大的调味品生产基地。另一方面,实施战略性产业集群行动计划,建立了产业集群发展协调服务机制,形成特色鲜明、梯次发展的产业集群发展格局。其中,装备制造产业形成以全国规模最大的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为主导,高端数控机床、机械制造等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五金刀剪产业以龙头品牌引领、专业代工支撑、配套企业协同的梯次发展格局,构建全球最完整产业链,形成品类齐全、规模庞大的特色产业集群,产量、出口量分别保持在全国75%、85%的份额,行业龙头地位进一步得到巩固。 创新驱动引领新提升,取得“重点攻关、关键突破”成效。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布局院士工作站和省实验室等创新平台,锚定海上风电、先进材料等重点产业技术短板,攻坚突破多项关键核心技术,填补国内技术空白。例如,为解决五金刀剪高端材料“卡脖子”难题,推动合金材料实验室成功自主研发高性能粉末钢,成本较进口降低了一半。此外,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赋能企业开展技术改造,2025年1—11月技改投资增长68.3%,增速位居全省第一。 接下来,阳江将依托阳江丰富的绿电资源,积极培育发展绿色铸造、新型固态电池、氢氨醇等新兴产业。同时,以广东省商业航天高质量发展支点城市建设为契机,加快构建星箭总装制造、航天新材料、卫星应用和终端设备制造等特色产业集群,推动阳江制造业迈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1-15 -
1月9日,山东全省金融系统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会议要求,全省金融系统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及省委对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牢牢把握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工作主线,加压奋进、担当作为,扎实做好2026年金融重点工作。要凝聚抓党建合力,完善党建管理体制,推进正风肃纪反腐。要有力有序有效防风险,稳妥推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统筹化解各类交织风险。要巩固和强化金融监管,严把准入关口,严格监管执法,严肃追责问责。要全力以赴促进高质量发展,推动金融业扩能提质,用足用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实施上市资源培育“十百千”计划,加强对扩大内需、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金融支持。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1-12 -
近日,《南京市打造“6G之城”行动计划(2026—2027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正式发布,明确南京市将全力打造“6G之城”和6G产业发展先行示范区。 《行动计划》明确了南京市未来两年打造“6G之城”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其中,发展目标包括到2027年,发布6G领域重大科研成果不少于6项,6G领域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新增企业不少于100家,培育信息通信领域“专精特新”企业不少于200家,推进6G产业发展先行示范区建设。加强全市6G基础设施布局,推进“一塔一城”建设,实现6G无蜂窝网络全域覆盖,打造6G技术在各行业的垂直场景不少于50个,一体推进全行业协同共创、全链条普及应用,全力打造“6G之城”。 《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为5个方面17项。具体包括:加快核心技术攻关方面,提出加强6G技术攻关、支持6G创新合作、加强6G核心产品研发、强化标准能力建设等4项任务;加强科研成果转化方面,提出推动成果转化对接、加强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信息通信分中心建设等3项任务;打造“6G+X”场景矩阵方面,提出围绕6G+工业互联、6G+智慧城市、6G+低空经济,打造典型场景,推动毫米波太赫兹无蜂窝通信、确定性无线接入等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应用;加强重点企业培育方面,提出支持链主企业发展、强化运营商协同创新、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力度等3项任务;优化产业发展生态方面,提出打造6G未来产业集聚区、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建设6G新型基础设施、加强金融赋能4项任务。 《行动计划》从强化专班推进、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支持、强化人才保障等方面提出4条保障措施,另配套制定重点任务清单8项具体政策措施,从支持6G专利布局和标准制定、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激励提升创新成果转化、支持优质企业发展、鼓励打造标志性创新产品、支持开展6G概念验证、拓展场景示范效应、发挥要素保障作用八个方面支持6G产业发展。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1-05 -
12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2025年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会上,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介绍,今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两类免罚清单,明确8类首违、4类轻微违法免予处罚。12月12日,已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官微公布了一批“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典型案例。 立足实践、优化尺度、释放善意,市场监管总局拟推出第二批免罚清单,新增3类首违、4类轻微违法免罚情形。 划清边界,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以下简称两个《清单》)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设定了刚性门槛。“首违”,是指两年内,经营主体无同类违法记录;“轻微”,则必须同时满足“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等硬性条件。这既是划出红线的“戒尺”,也是标清底线的“路标”,通过清单化管理,既给经营主体提供容错空间,也为执法人员提供清晰指引,目标就是实现标准统一,“一把尺子量到底”。 守住底线,“不罚”不等于“不管”。坚决杜绝“宽松软”变成“纵容护”。对于触碰到例如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等底线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对于主观恶意的行为,绝不姑息;对于重复违法的行为,绝不放任。 免罚绝不等于免责。整改必须落实,责任必须到位。通过“教育+监管”组合拳,加强对相关经营主体的监督,真正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规范执行,让政策落地不走样。执法公正透明,是政策生命线,更是民心守护线。市场监管执法,有法定程序之严,有职责使命之重;减免罚工作推进,是依法履职之要,也是惠民利企之举。 总局将持续以规范护公正,以透明赢公信,以担当促发展!下一步,将加强两个《清单》内容宣贯,敦促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树立“守法者受益、违法者担责”的鲜明导向;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社会检验。 王秋苹说:“最后我想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以两个《清单》彰显执法温度,以精准监管守护公平正义,让经营主体在有序中迸发活力,在公正中稳健前行。”
专栏 行业信息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