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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吉林新闻1月20日电 (谭伟旗 闫安)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秉承“小案非小事,小案不小办”的执行理念,执结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据悉,2021年被告孙某因承包工地找到原告许某从事木工工作,原告按照要求完成工作后,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仅向原告支付部分劳务费,还拖欠部分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拖欠的工资,被告均拒绝给付,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劳务费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姜兆峰依法对被执行人孙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存款及投保的保险现金价值和红利,法院依法对这些财产予以冻结。但所冻结的金额不足以偿还申请人的工资款,执行法官便将案件执行情况及财产查询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由于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案件一度陷入僵局。近期,身在外地的申请人打来电话称已发现被执行人的行踪及具体地址,希望执行法官能前往现场,执行法官详细了解情况后,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迅速组织干警前往200多公里外的执行现场。到达现场,经申请人现场确认,执行干警们迅速将被执行人孙某带上警车返回法院,到院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和教育,告知其拒不履行判决的后果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责令其在1小时内将欠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全部履行完成。面对法律的威严和执行的高压态势,被执行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随后立即联系亲属、朋友进行筹钱,在不到半个小时内,被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款全部给付完毕,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下一步,该院执行局将继续发挥强制执行措施的威力,加大执行力度,持续做好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工作,解决好群众的烦心事、揪心事,为每一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完)
专栏2025-02-05 -
中新网吉林新闻10月12日电 (谭伟旗 李业雯)近日,集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两名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严厉打击其逃避执行的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生效裁判的威严。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这道防线的最后一个关口,执行法官是奔波在“正义最后一公里”上的行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据悉,在该起执行案件中,该院经立案调查后发现,一名被执行人故意逃避执行,另一名被执行人则非法处分已被查封的财产。针对这两名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该院依法对他们采取了为期15日的司法拘留措施。 法官介绍,作为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判决与裁定,任何心存侥幸、妄图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都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公然挑衅,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下一步,该院执行局将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不断在查人找物,打击拒执,智慧执行上下苦功、求实效,全面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完)
专栏2024-10-14 -
近日,延边边境管理支队向上边境派出所侦破一起拉车门盗窃车内财物案件,成功抓获一名违法嫌疑人。 9月8日14时许,家住图们市希望小区的岳女士拨打报警电话称,自己停放在楼下的轿车内的400多元现金不见了,怀疑被人偷走了。接到警情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开展侦查。经询问得知,岳女士是11时左右将车辆停放在小区侧门,因为着急回家做饭,只锁了车门,却忘记关上前面的两个车窗,等下午外出时才发现,放在驾驶室中央扶手盒内的现金不见了。 随后,民警调取了小区和周边商铺的监控,很快便发现了可疑人员。监控画面显示,当天13时30分左右,一名身穿白色上衣、黑色短裤的男子步行进入小区,看到四下无人,便拉起了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如果遇到没锁的车,其迅速进入车内翻找,得手后便选择下一个目标,拉开10多辆车后,才离开了小区。 民警通过侦查很快便确定了违法嫌疑人的身份和住处,成功将其抓获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经询问,违法嫌疑人姓张,无业,平日里靠打零工为生,因为用手机刷短视频时看到有人“溜车盗窃”,而自己最近又有些拮据,这才动起了歪心思。 案发当天,张某来到小区内碰运气,共盗取1000余元现金和几盒香烟,盗窃所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张某本以为不会有人知道,没想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被监控拍得一清二楚,第二天警察便找上门。 在大量证据面前,张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张瑶 周风雷)
专栏2024-09-19 -
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5日电 (谭伟旗 程韵竹)保证合同在借贷法律关系中,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形式,不少人会出于情谊而对他人的借款进行担保或在他人的借条上随意签名。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据悉,刘某因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但王某要求刘某提供担保。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刘某找来了自己的好朋友闫某,但未说明需要闫某提供担保的情况。刘某和王某签订借款合同后,闫某在合同最后处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并注明了日期。 眼看约定的还款时间已到,刘某一直未还款,王某找到刘某后发现他已无力偿债,遂找到闫某承担保证责任,要求其偿还刘某所欠借款。闫某表示他签字只是见证这二人的借款事实,并没有担保的意思,没有还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介绍,该案中,闫某在借款合同上的签名,虽作为事实存在,但其本身并不自动等同于担保行为的确认。关键在于,闫某虽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但并未表明其是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通过其他事实亦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因此,从法律层面讲,他无需为这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一个签名关系到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应当谨慎对待。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因为人情关系,不好意思让债务人和保证人把保证责任写清楚,以为签了字就算是保障了,但实际上这样是无法证明担保行为的,债务也就失去保障了。 同样,签名者应在签名时注明身份,签名前一定要看清是不是有类似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文字表述,切不可随意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名,否则就会给自己加上不明不白的担保责任。(完)
专栏202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