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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消防救援局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消防〔2025〕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救援工作和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化解消防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固化完善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一件事”全链条监管机制,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国家消防救援局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7月11日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深入开展系统整治,严惩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完善全链条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提升消防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按照此方案的总体安排,各地于7月统一部署整治工作,营造声势;7月至11月督促各方自查自纠,全面开展整治,严打违法犯罪行为;11月至12月,纵深推进整治,固化完善全链条监管长效机制,梳理总结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二、整治重点重点产品。手提式灭火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洒水喷头、防火门、防火玻璃、防火卷帘、灭火毯、可燃气体探测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泵组、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设备(气体灭火剂瓶组)、阻燃电缆、耐火电缆、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防火涂料、泡沫灭火剂、消防水带、消防接口及微型消防站配备的消防救援装备类产品等。各地可结合当地消防产品质量状况,确定重点产品类别。重点领域。生产领域为重点产品的产业聚集区;流通领域为重点产品的销售集中区和网络交易平台;使用领域为人员密集场所;认证检验领域为自愿性产品认证机构、获得相关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其他重点领域。三、主要任务(一)压实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1.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督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使用单位、认证检验机构和灭火器维修企业对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及时发现并整改消防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主动建立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常态化自查自纠制度。(二)加强生产流通使用领域重点监管。2.落实生产领域管控措施。重点监管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消防部门质量监督抽查中多次被检出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企业,督促其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将生产领域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信息通报消防部门,对于符合《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调整范围的产品,督促企业召回缺陷产品,主动消除安全隐患。3.规范流通领域经营行为。强化大型批发市场、销售网点集中区域,网络交易平台和平台内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对流通领域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责令企业停止销售同一产品、及时整改,并将有关信息通报消防部门,在使用领域跟踪检查。建立健全网络交易平台常态化监管制度,引导平台企业加强合规建设、强化自我管理。4.强化使用领域质量监管。重点关注监督检查和质量监督抽查中合格率较低、其他部门通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社会公众投诉举报较多的消防产品,结合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和机构情况,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溯源核查。对造成人员死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开展火灾延伸调查时,及时查清消防产品质量问题,查实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和认证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三)规范认证检验机构从业行为。5.加强认证和检验机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自愿性认证机构虚假认证,超范围认证,减少遗漏认证程序,编造虚假、失实文件记录,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和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不实报告,超出资质规定的能力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6.提升认证和检验机构工作质量。督促指导消防产品认证机构严格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加大对其认证的消防产品质量状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强化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合规性,鼓励机构通过公开检验结果、提供查询平台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四)加大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7.开展联合执法与惩戒。根据当地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现状,组织开展联合整治,合力追索流向源头,共同查处违法案件。对首次违法的单位以教育引导为主,对多次违法、情形恶劣的单位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将生产、销售企业和认证检验机构消防产品有关失信信息推送至本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将相关经营主体及人员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形成有力震慑。8.提升刑事打击效能。按照“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要求,以深化实施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提升工程为抓手,持续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形成强大震慑。全面提升情报发现和研判能力,聚焦重点产品、重点领域,加强线索摸排和深度研判,全面提升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的动态感知能力。按照“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的工作要求,针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跨区域、产业化特点,实施精准打击、深度打击、规模打击、联动打击,坚决摧毁犯罪网络、黑产链条,努力实现“办理一案、震慑一片、净化一域”。(五)健全质量安全监管机制。9.深化联合协作机制。深化提升会商研判、联合惩戒、信息通报、案件移送、专业支撑等协作机制,通过地方立法、联合印发规定文件等形式,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固化完善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联合监管长效机制。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交流和参观见习,提高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综合业务能力水平,提升监督执法质效。10.完善案件衔接机制。健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落实案件双向移送要求,强化信息共享、执法对接、证据互认,全面提升打击治理质效。系统总结各地实战经验,推广联合挂牌督办、综合治理等有益做法,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切实形成整治合力。主动加强与法检机关的沟通协作,完善疑难复杂案件会商机制,推动解决消防产品违法犯罪案件的认定标准、法律适用、行为定性等问题,为基层一线执法提供有力法律武器,确保案件顺利侦办。11.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公安机关办理消防产品犯罪案件时,可商请同级市场监管、消防部门选派技术专家协助;需要进行质量检验的,由同级消防部门协助抽样送检,并承担检验等费用;因客观条件限制,或者涉案消防产品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在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可以根据职责分工,委托市场监管或消防部门代为保管和后期处置。应急管理部所属消防研究所要主动设立产品检验绿色通道,优化检验项目,降低检验费用,提升检验效率。(六)创新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12.探索行业自律机制。通过行政指导、技术帮扶和集中培训等方式,增强消防产品有关企业和机构自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发挥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建立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联合相关部门探索建立消防产品行业规范条件,强化行业政策管理,引导企业守法诚信、重视质量、积极创新,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13.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强化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系统与身份标识技术的应用,指导鼓励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采用赋码核验的方式规范产品流向相关信息,避免流向信息失真。探索建立全链条信息共享平台和监管信息库,定期共享各部门消防产品流向、监督检查和执法数据。深化数据汇聚治理,分析产品流通状况,溯源上下游链条,辅助精准研判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重点问题,及时阻断伪劣产品流通途径。14.拓展社会监督渠道。指导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主动作出质量安全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完善消防产品质量安全领域举报投诉渠道,探索建立“吹哨人”制度,健全奖励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提供消防产品违法犯罪线索,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15.开展灭火器维修企业治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整治灭火器维修企业市场乱象,督促企业按照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要求,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整改维修条件不达标、维修技术要求不到位、报废和回收处置不规范等重点问题,规范企业从业行为。16.创新科普教育宣传。以常态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手段为支撑,充分借助全国质量月、消防宣传月活动,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产品科普宣传,加大违法犯罪行为曝光力度,培养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维权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形成强大宣传声势和舆论震慑。四、保障措施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分别确定工作牵头司局级领导、处室领导和联络员,定期会商研判,指导各地开展整治工作,适时开展“四不两直”暗访检查,视情联合督办重大案件。各地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要组织研究、部署整治工作,由消防部门牵头,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选派骨干力量组建专班,统筹协调、一体推进;要将此次整治纳入重点工作内容,强化跟踪问效,推动主要任务落实落地。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整治工作专班将阶段性总结于10月30日前报国家消防救援局,将整体工作总结于12月31日前报国家消防救援局。政策文件:https://www.119.gov.cn/site1/zfxxgk/fdzdgknr/tzgg/2025/50700.shtml
专栏2025-07-24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更好帮扶中小微企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进一步推动落实《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市监质发〔2024〕52号)的部署,采取更加有力措施,让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更好地惠及广大企业,更有效帮扶中小微企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不断发展壮大。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出台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政策措施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质量强省(区、市)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加快研究和实施本地区质量融资增信工作具体措施,促进质量和金融协同联动,打通质量融资增信全链条,更好惠及优质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要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创新出台具体配套措施,助力更多金融机构运用质量融资增信手段对中小微企业开展金融服务,构建起系统完善的质量融资增信政策支撑体系。二、推动定制开发质量融资增信专项产品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推动金融机构深入挖掘和运用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建立健全多维度的综合评价体系,将其纳入信贷评价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型,开发质量融资增信产品。通过合理设置授信额度、利率、期限和贷款方式,丰富还款结息方式,以定制化的信贷产品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打造质量融资增信特色品牌。三、进一步促进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共享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构建“质融”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不断推动质量融资增信要素的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和管理质量融资增信企业名单,及时动态更新和完善。进一步优化质量融资增信要素的信息格式,提升信息数据质量。在依法依规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主动将企业名单和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推送至相关金融机构。四、进一步优化质量融资增信办理服务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调研,下沉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依托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发布、精准推送、解答解读、申报兑现、评价跟踪等质量融资增信集成服务。强化与金融管理部门协作,推动金融机构建立中小微企业质量融资增信快速审批机制,鼓励线上办理、远程服务、上门服务,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理效率,加大首贷、续贷投放力度,切实增强中小微企业质量融资增信获得感。五、引导用好质量融资增信资金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将质量融资增信资金用于支持质量管理改进、设备更新、质量技术改造、打造品牌等质量提升活动,进一步激发企业质量创新和发展活力。协助金融机构强化风险管理,建立健全质量融资增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做好信贷资金用途管理和真实性查验。通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集成式、跟踪式质量帮扶,推动质量融资增信成果转化为质量提升实效。六、持续创新推动质量融资增信工作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不断创新中小微企业质量融资增信举措,引导股权、基金、债券等金融工具组合发力,支持社会资本为质量信誉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拓展质量要素融资方式和渠道。积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微企业质量融资增信的支持,分担贷款风险,提升服务质效。开展质量融资增信相关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提升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七、进一步加强质量融资增信工作培训和宣传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召开质量融资增信工作经验交流会、研讨会,促进典型经验交流,不断提升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水平。充分利用“质量月”“中国品牌日”等活动平台,主动解读有关政策,持续宣传推介质量融资增信工作和相关金融产品。定期公布质量融资增信工作进展和成效,做好信息披露,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八、进一步强化质量融资增信工作保障力度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以战略合作、联席会议等形式,构建起系统、长效的中小微企业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机制。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痛点和难点问题。鼓励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质量融资增信贷款贴息。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质量融资增信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凝聚共识,强化统筹协调,持续加大投入,推动工作落实落细,不断取得新成效。总局将适时凝练公布一批优秀典型案例,推动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有效做法在更大范围的推广应用,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实现质量效益型发展,不断做大做强。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4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
专栏2025-07-11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25年6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二、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各领域具体分类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办理。各地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信用修复线下服务窗口,帮助信用主体填报申请材料。四、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鼓励推广“两书同达”模式,即向信用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五、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修复。对已经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和信息系统的部门和单位,有关系统要与“信用中国”网站深度联通;对尚未建立相应制度和系统的部门和单位,“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六、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七、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修复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申请人;有关部门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汇总、每日更新、及时共享各类信用修复结果,并为信用主体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下载服务。八、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起异议申诉。“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后,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异议申诉,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九、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多种方式积极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顺利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评定企业信用状况,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更新后的信用信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立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专区,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服务。十、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征信机构产品和服务涉及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的,应当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用中国”网站与征信机构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修复结果在征信机构同步更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通报更新不及时的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督促征信机构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提升数据准确性、及时性,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信用修复相关制度规定立改废释工作,按照“信用中国”网站数据标准建设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定期核实信用修复结果准确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在受理办理、更新反馈、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强化协同,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明确信息共享范围、方式、频次,定期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成效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专栏2025-07-04 -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为持续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深入构建医药招采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各省建立并实施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制度施行以来,对于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医药采购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制度效能,优化做好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拓展案源信息,提高评价效能在原有法院判决案例和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基础上,增加审计报告或审计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的查办结果作为依据,重点就商业贿赂、违规竞标等行为造成的医药价格虚高开展评价处置。强化与法院、税务、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贯通协作,建立稳定的信息交换机制,及时获取相关案源信息,提升评价工作的时效性。二、坚持从严标准,筑牢合规底线简化失信等级,将失信评价中“一般”“中等”“严重”和“特别严重”四档,简化为“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三档。收紧评价标准,对于商业贿赂导致的“特别严重失信”由原先的2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万元以上,“严重失信”由原先的50万—200万调整为50万—100万。对于涉税违法导致的“特别严重失信”由原先的1000万元以上调整为250万元以上,“严重失信”由原先的100万—1000万调整为50万—250万,“失信”由原先的10万—100万调整为5万—50万。对失信行为涉及向医疗保障部门(含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行贿及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或在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围标串标的,按最高失信等级顶格评定。三、提高失信成本,强化处置力度采取梯次式处置措施,按失信等级不同,对配送企业分别暂停其在评价省份的配送资格1年、3年、5年。在全国范围内累计“失信”3次以上的直接升级为“严重失信”。对“特别严重失信”生产企业,中止其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同时中止其涉案产品在所有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涉案产品申请调整信用评价或重新申报挂网时,需按不低于20%比例剔除价格虚高空间,对不能退回不合理收益的,在原有降幅比例上进一步追加10%。对于同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在涉案产品确定合理价格空间后,需同步按差比价规则进行调整。四、正向激励引导,推动企业主动纠正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引导企业在预评价告知时主动纠正失信违约行为,及时采取降价剔除虚高空间等有效措施,不再以慈善公益捐赠作为纠正方式。加强失信责任穿透,评价处置应穿透至上市许可持有人。坚持宽严相济、寓防于评,对于有效指证生产企业及涉案产品的配送企业和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的生产企业,在信用评价后视情节减免处置措施。及时提醒企业主动约束自身行为,规避失信风险。五、严格规范操作,提升工作质量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依据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比照操作规范和裁量基准严格开展评价处置并标识评价结果,警示采购风险。定期将失信产品采购金额靠前的公立医疗机构名单函告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后续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抗拒监管、违规竞标、违反承诺等失信事实进行认定。认定过程中,应充分收集证据并告知当事企业,保障医药企业合法权益,确保过程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并及时将认定结果函告省级集采机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接到案源信息6个月内完成评价处置,评价结果自完成评价的下季度首日正式生效。各地在报送2025年第三季度评价结果时,按照本通知执行。附件:1. 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5版)2.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5版)3.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版)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5年5月20日政策文件:http://www.nhsa.gov.cn/art/2025/6/5/art_104_16740.html政策解读:http://www.nhsa.gov.cn/art/2025/6/5/art_105_16739.html
专栏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