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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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刘开雄)记者12月2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当日,湖北宜昌、河北邯郸、福建福州、广东佛山等地税务部门曝光4起依法查处的偷逃“两高一资”货物出口应征税案件。其中,3起案件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1起因纳税人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等情形,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两高一资”主要是指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应征税货物。从税务部门披露的案件看,案件中所涉及的出口应征税货物,包括天然硫酸钡和沉淀硫酸钡、煤焦油沥青、金属硅、镁锭、花岗岩、不锈钢板等,均为“两高一资”类货物。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介绍,通过征税手段,一方面能抬高这类货物的出口成本,倒逼企业减少低附加值、高排放产品的供给,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另一方面可引导市场资源向高新技术、绿色制造等领域集聚,优化出口贸易结构。 这4起案件涉及偷逃税金额合计超过2200万元。其中,合源(湖北)纳米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至2023年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达1608.60万元;福州晋安区德乐加乐贸易有限公司在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仍拒不申报,因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等情形,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在出口环节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提醒,广大经营主体要坚守合规经营、诚信纳税。税务部门也将继续落实落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费服务,完善“两高一资”等出口应征税货物税收监管,维护规范有序的外贸市场秩序。
专栏 企业失信曝光2025-12-26 -
人民网北京12月18日电 (记者王震)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12月17日,浙江、陕西、辽宁等地税务部门曝光近几年依法查处的3起平台企业涉税违法案件。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网络交易平台浙江嫲嫲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税违法案件。经查,2018年至2019年,浙江嫲嫲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嫲嫲团”网络交易平台,通过隐匿收入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共计297.29万元。该公司还在推广企业APP过程中通过个人账户为雇佣的推广人员发放劳务报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72.75万元。2024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偷税行为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98.9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对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行为处以罚款910.5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辅导督促该公司雇佣的推广人员更正申报和补缴税费款及滞纳金。目前,该案件及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二、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网络货运平台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2年,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虚构网络货运业务的方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8份,价税合计13.04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11份,价税合计18.55亿元。2024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并依法将379户下游接受虚开发票企业线索移送相关税务部门进行查处;公安机关已抓获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目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对该案进行审理。三、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灵活用工平台辽宁合众易薪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件。经查,2019年至2023年,辽宁合众易薪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构灵活用工服务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722份,价税合计9.51亿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06份,价税合计0.21亿元。202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定性为虚开,并依法将819户下游接受虚开发票企业线索移送相关税务部门进行查处。目前,该案已由公安部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合规经营、依法纳税是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和底线。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数字经济的“领头雁”,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更应坚持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并重。特别是须自觉增强税法意识,主动学法守法用法,按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依法依规履行代扣代缴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税务部门将在不断优化税费服务的同时,持续完善新业态税收监管,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秩序,更好促进平台经济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专栏 企业失信曝光2025-12-18 -
记者12月1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浙江、陕西、辽宁等地税务部门当日公布了近年查处的3起平台企业涉税违法案件。这是税务部门首次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违法案件进行集中曝光。从通报内容看,浙江嫲嫲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嫲嫲团”网络交易平台,通过会计科目“移花接木”,将本应确认为收入的平台服务费刻意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人为制造低资金流水的假象,并通过个人账户支付推广劳务报酬逃避个税代扣代缴,实施“双重偷税”。网络货运平台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无中生有”,虚构运输业务链条,通过伪造合同、购买有关轨迹信息来包装“真实性”,大肆虚开发票。灵活用工平台辽宁合众易薪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构灵活用工服务的方式,将“灵活用工”异化为“灵活虚开”,为下游企业虚开发票,协助其将工资、分红包装成服务费,以达到套取资金、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目的。目前,上述3起案件中,1起案件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2起案件已进入相应司法程序。涉案的上下游开票受票企业也受到税务部门相应处罚。“平台企业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影响很大,其合规与否直接影响全行业价值导向。”辽宁大学副校长闫海认为,若平台企业自身漠视税法、靠违法手段谋取利益,会向平台内千万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传递错误价值观念,引发恶性跟风,阻碍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合规经营已成为平台企业行稳致远的重要前提。作为连接多方的核心枢纽,平台企业手握海量数据、承担多重权益,更应扛起合规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履行法定义务,为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专栏 企业失信曝光2025-12-18 -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月28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公开曝光十起“生鲜灯”违法典型案件。据了解,“生鲜灯”作为一种特殊的照明设备,通过特定颜色的光源改变食品的视觉效果。部分经营者过度利用此类灯光美化商品外观,致使消费者在自然光下发现所购产品的实际颜色、新鲜度与购买时的视觉感受差异较大,进而引发消费纠纷。自2023年12月1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施行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面向社会广泛宣传,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受理投诉举报,累计查处使用“生鲜灯”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案件91件。现选取10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1.大渡口区玖禾生鲜超市违法使用“生鲜灯”案。2024年1月8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后,对玖禾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猪肉摊位顶部装有6盏照明灯,开灯效果为黄色,对猪肉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违反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后经复查,当事人并未改正,遂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2.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九龙坡区西彭镇民主生活广场分公司违法使用“生鲜灯”案。2024年12月17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民主生活广场分公司使用对猪肉、牛肉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违反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3.重庆好又多泗集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违法使用“生鲜灯”案。2024年5月27日,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后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猪肉销售中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违反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4.南岸区古楼四村6号辅助楼附5号许某某违法使用“生鲜灯”案。2023年12月19日,南岸区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发现,许某某在猪肉销售中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违反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5.万州区华鑫苑菜市场文化里绿源农副产品经营部违法使用“生鲜灯”案。2023年12月1日,万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文化里绿源农副产品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猪肉案板上方设置有3盏照明灯,使用该照明设施时,对其销售的生鲜猪肉能够造成明显的色泽改变,违反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6.涪陵区欣瑄鲜肉店违法使用“生鲜灯”案。2024年3月15日,涪陵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欣瑄鲜肉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违反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7.渝北区天宫殿农贸市场36号沈某某违法使用“生鲜灯”案。2025年2月20日,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沈某某使用对水果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违反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8.双桥经开区柳某某副食店违法使用“生鲜灯”案。2024年2月8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柳某某副食店使用明显改变水果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违反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9.云阳县福多满生鲜超市违法使用“生鲜灯”案。2024年1月23日,云阳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福多满生鲜超市销售中使用对猪肉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违反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10.彭水县澳华市场禧辰冷鲜肉经营部违法使用“生鲜灯”案。2024年8月8日,彭水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禧辰冷鲜肉经营部使用对猪肉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违反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自觉拿起法律武器,发现违法行为,请拨打电话12315、12345举报。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专栏 企业失信曝光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