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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机关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将拟订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根据我市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本市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本市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九)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大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事业的情况; (十)涉及本市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预公开时间自本单位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六条、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八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5月21日
专栏2025-08-01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红色旅游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红色旅游发展的规划引领、产业促进、保障支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红色旅游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全域统筹、融合发展,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红色文物保护与利用并重,讲好通化红色故事,增强通化红色历史文化吸引力,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第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旅游促进工作,研究解决红色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促进红色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旅游的规划编制实施、整体形象推广、产业促进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数字化、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发挥旅游行业组织在红色旅游产品开发和推介、旅游者权益保护、旅游经营者培训交流等方面的作用。第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通化丰富的东北抗联、抗美援朝等红色历史文化、文物资源推进与其他城市的旅游合作,积极融入长白山大旅游圈、鸭绿江旅游带,加强宣传推广、资源共享,推动区域红色旅游协同发展。第二章 规划引领第八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红色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红色旅游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第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红色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跨县(市、区)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红色旅游资源,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区域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红色旅游发展专项规划。第十条 红色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应当对红色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红色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地域特色与发展实际,符合红色旅游融合发展、产品开发、文化建设、服务质量提升等要求。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红色旅游发展专项规划,推进红色景区(点)协同发展,实现优势互补,提升红色旅游竞争力。红色旅游资源开发应当合理确定红色旅游建设内容和规模,保持红色旅游底色,保护区域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留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和建筑风格。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与红色旅游相关的其他规划时,应当征求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合理预留红色旅游发展空间。第三章 产业促进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红色旅游发展政策,支持红色旅游产业化运营和市场化发展,建成以东北抗联精神、抗美援朝精神等宝贵革命精神为文化内涵的红色旅游业体系,打造独具通化特色的红色旅游品牌。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红色旅游与康养、文化、农业、工业、交通、体育、教育等融合发展。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引导红色旅游与绿色生态旅游、文化遗迹旅游、边境风情旅游等融合发展。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旅游资源,在红色旅游资源富集区建成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第十六条 鼓励各类经营主体投资红色旅游,培育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旅游企业;支持中小微旅游企业特色发展,发挥市场在红色旅游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旅游业经营者丰富红色旅游线路,培育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红色旅游精品线路。鼓励、支持旅游业经营者创新产品业态和经营模式,推出品质化、定制化、个性化产品和服务,实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依托红色文化资源禀赋,发展红色文化创意产业、创作红色文化艺术作品。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红色研学的指导,打造红色研学基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域内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来通化开展红色研学活动。支持红色旅游与党性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结合,打造“重走抗联路”等弘扬东北抗联精神、抗美援朝精神的研学线路,开发沉浸式红色体验实践项目。第二十条 机场、车站、广场、公园、街道以及公共服务、办公楼宇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开展红色文化的宣传活动提供便利。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网络等媒体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新闻、专栏、公益广告、短视频等形式开展公益宣传,弘扬红色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支持红色文化研究成果、红色主题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和宣传推广。第二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开放,为公众提供陈列展览、展示体验、公益讲解等服务,开展公益讲座、媒体宣传、阅读推广等传承弘扬活动。第四章 保障支持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红色旅游人才引进、培养、激励、保障措施,对促进红色旅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资金支持红色旅游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对开展红色旅游的企业和红色旅游项目的开发、运营给予信贷支持。第二十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红色旅游项目发展用地,重点支持符合投资、产值、就业、产业规模等要求的重大红色旅游项目用地。第二十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加强红色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红色旅游从业人员素质。红色旅游景区(点)应当持续提升讲解服务人员能力和水平。第二十六条 红色旅游景区(点)的展陈展示与讲解词应当做到政治性、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符合史实,具有较强的表现力、传播力、影响力和感染力,并根据时代发展及时调整、补充、更新。红色旅游景区(点)应当建立完善红色主题陈列展览内容和解说词审查机制,展陈展示和讲解词的内容应当征求党史、地方志和宣传部门的意见,确保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扩展展陈内容。鼓励红色旅游景区(点)使用多媒体互动展示、智慧解说系统、自助旅游导览服务终端等现代化展陈手段,提升整体展陈水平。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红色旅游志愿者服务规范。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志愿服务组织给予指导、支持和保障。鼓励旅游志愿者开展红色旅游咨询服务、翻译接待、文明旅游引导、景区(点)游览讲解、旅游应急救援等活动。鼓励专业研究人员、退休人员、在校学生等担任志愿讲解员。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加快通往主要红色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建设;具备条件的,设立红色旅游专线。城市公共客运、道路客运线路和站点的布局和设置,应当充分考虑沿线红色旅游景区(点)的交通需求。第二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提升旅游集散中心的服务功能,加快构建通化全域旅游集散体系,助推红色旅游发展。红色旅游景区(点)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优化游客服务中心等旅游基础设施和餐饮、住宿等配套服务。第三十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在红色旅游领域的应用,加强红色旅游信息数据库、公共服务平台等智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第三十一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红色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投诉举报。第三十二条 旅游者在红色旅游活动中,应当爱护红色旅游资源,遵守红色旅游景区(点)的文明旅游基本要求。红色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宣传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劝阻不文明行为。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文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政策文件:http://xxgk.tonghua.gov.cn/thsrmzf/thsrmzf1/zdgknr/lzyj/dfxfg/202504/t20250402_736266.html
专栏2025-07-08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依法推进、综合治理的原则。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网络虚假信息的治理,建立健全网络虚假信息综合治理体系,协调解决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有关重大事项,统筹推进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第五条 网信部门负责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和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公安、国家安全、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做好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形成全社会健康文明用网的良好氛围。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面向社会进行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有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依法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第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对重大政策、突发事件等主动进行具有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的解读和宣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健康文明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鼓励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网络虚假信息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络虚假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第九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信息,宣传通化红色资源、历史底蕴、自然风光、地域文化、风土人情等内容的信息。第十条 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发布含有虚构情节、剧情演绎的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标记虚构或者演绎标签。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建立完善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实时巡查和网络谣言处置等制度。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负责网络信息内容发布审核,防范和及时处置网络虚假信息。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相应服务。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等推送信息,应当设置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鼓励传播、禁止传播、防范和抵制传播等要求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虚假信息投诉举报制度,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依法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市网信部门建立由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第十八条 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络虚假信息举报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受理方式,接受社会各界对网络虚假信息的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第十九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情况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依法开展专项督查,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停止传输,依法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网络虚假信息治理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领域公益诉讼。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依法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未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第二十七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网络虚假信息治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政策文件:http://xxgk.tonghua.gov.cn/thsrmzf/thsrmzf1/zdgknr/lzyj/dfxfg/202504/t20250402_736264.html
专栏2025-04-11 -
通市政规〔2025〕1号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陆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强化政府对土地市场管理,进一步保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和科学性,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按照《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23〕1号)和《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准地价成果省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自然资发〔2024〕3号)要求,我市开展了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更新工作。现将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的定义本次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是指在确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用途,以2023年1月1日为估价基准日,分别评估确定法定最高年期平均容积率条件下的区域平均价格。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各级别分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政府平均纯收益。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是指最高年期的基准地价或土地出让纯收益贴现到一定年期的地租标准。工矿、仓储用地最低价标准是指国家根据城市等别和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确定的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最低价控制标准。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分摊的土地价格。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二、基准地价的内涵(一)土地平均开发条件。城区基准地价的开发程度统一设定为宗地红线外“七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燃气、通热)及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乡(镇)政府所在地基准地价的开发程度统一设定为宗地红线外“四通”(通路、通上水、通电、通讯)及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二)土地平均容积率标准。城区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设置为2.0,居住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容积率设置为2.0,工矿、仓储用地容积率设置为0.8;乡(镇)政府所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设置为1.5,居住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容积率设置为1.0,工矿、仓储用地容积率设置为0.8。(三)土地使用权年期。商业服务业用地为40年,居住用地为70年,工矿、仓储用地为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50年。(四)还原利率。确定土地还原利率为6.0%,房屋还原利率为8.0%,综合还原利率为7.0%。三、基准地价范围本次公布基准地价范围依据《通化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结合我市实际建设情况及上一轮基准地价定级范围综合确定。具体包括东昌区城区、二道江区城区、通化医药高新区城区、吉林通化陆港经济开发区城区范围以及鸭园镇、铁厂镇、五道江镇所辖区域。四、土地用途的确定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规定。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各用地类型分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大类,价格细分到二级类。五、土地级别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城区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均分为5个级别,3个乡(镇)分为2个级别。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以城区土地级别图和乡(镇)级别图为准。宗地跨级别的,以高级别为准。城区土地级别图范围以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参照相应土地用途末级执行;乡(镇)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参照该乡(镇)相应土地用途末级执行。六、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最低价的应用对于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文件规定的工矿、仓储用地项目,可以执行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租金的应用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是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土地租金的依据,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租金。房地产开发用地不适用国有土地租赁。八、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格的确定单独设立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划建筑性质确定土地用途,结建地下空间参照地上主体建筑物性质确定土地用途。用地面积按规划部门批准的地下建筑物最大垂直投影面积分层独立计算。为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按所在级别地表同类土地用途土地出让纯收益的一定比例执行。具体执行标准为地下一层20%,地下二层10%,地下三层及以下免收土地价款,工矿、仓储用地使用地下空间的,地下部分免收土地价款(地下空间使用权租金参照本标准执行)。九、其他事项(一)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陆地水域、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参照工矿用地确定土地级别和价格。(二)城区混合宗地按照规划批准的建筑物性质对应的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价格。(三)车库用地按照规划批准的主体建筑物性质确定土地用途和价格。(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通市政函〔2016〕137号)和《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通化市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通市政函〔2020〕4号)同时废止。(五)本次公布实施的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附件:1.通化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2.通化市城区工矿(仓储)用地最低价标准3.通化市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4.通化市城区基准地价图5.通化市城区土地年租金标准6.通化市乡(镇)基准地价标准7.通化市乡(镇)土地年租金标准8.通化市乡(镇)工矿、仓储用地最低价标准9.通化市乡(镇)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10.通化市乡(镇)基准地价图通化市人民政府2025年1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
专栏202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