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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14日安徽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一改两为”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指导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42号)要求,现就推动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2023年起,我省企业在申请上市、融资、评优评先等事项中,通过“信用安徽”网站、“皖事通办”平台等,免费申请获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以下简称信用报告),代替赴多部门办理法院执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管理、安全生产、审计、市场监管、广电、体育、统计、林业、医疗保障、地方金融监管、人防、档案管理、新闻出版、电影、药品监管、税务、气象、地震、消防安全、烟草专卖等40个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二、重点任务(一)归集信用信息。各市、省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量归集、补充完善和实时更新无违法违规证明需核查的公共信用信息,2023年2月底前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对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资源局,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开发查询系统。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2023年2月底前开发上线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系统,持续做好运维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提供信用报告出具、真实性验证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三)提升服务质效。按照公益免费、便捷高效的原则,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提供7×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信用报告服务,供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可登录“信用安徽”网站、“皖事通办”平台等,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后,线上下载电子版信用报告,并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证照系统管理。企业也可通过政务服务窗口、一体化智能自助终端等,线下查询、打印信用报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资源局)(四)实现平稳过渡。2023年3月底前,各级政府部门逐步引导企业使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不再出具或要求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已经出具和提供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同样具备法律效力。2023年4月起,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全面推行企业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应替尽替”;各级政府部门可直接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获取企业信用报告,不再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或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无感智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资源局,配合单位:省司法厅)(五)扩大应用范围。各级政府部门可围绕优环境、促发展,依法依规拓展企业信用报告的适用范围,在审批备案、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政策资金支持等更多事项中推广应用。企业在开展市场经营活动过程中,需要合作企业提供相关证明的,鼓励应用信用报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数据资源局,配合单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三、保障机制(一)加强协调督促。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作用,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方案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宣传解读,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进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二)压实部门职责。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等行为,对因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地、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纳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平安建设考核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数据资源局)(三)强化权益保护。企业认为信息有误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反馈。存在违法违规信息的企业,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说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有关单位)附件:责任分工表附件下载地址:https://www.ah.gov.cn/public/1681/564217281.html
专栏2023-03-13 -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全省市场监管系统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鄂市监信监函〔2023〕17号)要求,市局统筹相关业务处室研究制定了《武汉市市场监管系统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市级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深化完善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全系统年度抽查企业比例不低于3%、个体工商户比例不低于0.3%、农民专业合作社比例不低于0.3%,抽查结果及时公示率100%,抽查发现问题后续处置率100%;全面推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模式全覆盖,探索实施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风险分类随机抽查,进一步提升抽查监管效能。二、计划内容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年度抽查计划共32项,全覆盖实施《武汉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版)》(武市监〔2023〕5号,以下简称《市级清单》),并明确了抽查比例、抽查对象、抽查层级和责任处室。根据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抽查计划,由省局另行下达。三、主要任务(一)夯实工作基础。一是调整抽查事项清单。各区局要依据《市级清单》,结合辖区监管实际动态调整本级抽查事项清单,规范录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双随机监管平台”),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市级清单》确定由区级或市、区两级负责的抽查事项必须全部纳入本级清单;二是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市局相关处室、各区局要结合监管特点和工作需要,依托省双随机监管平台建立与检查事项对应的全部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动态调整。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三是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局相关处室、各区局要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全量录入省双随机监管平台,实现“应录尽录”和动态更新,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二)强化计划统筹。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对照《市级抽查计划》,结合辖区重点领域和市场突出风险,制定区级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报市局备案,计划应当涵盖《市级清单》中检查主体包括区级的所有检查事项;要充分整合内部各业务条线日常监管任务,并与部门联合抽查、上级部署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统筹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各区将未纳入《市级抽查计划》的相关监管业务结合实际纳入本级年度抽查计划,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要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三)强化结果公示运用。除依法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各区局应当将检查结果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且不超过计划规定结束时间录入省双随机监管平台,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社会公示,涉及其他检查对象的检查结果,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官方网站及武汉市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对双随机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和“谁管辖、谁负责”原则,实施闭环管理,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确保抽查发现问题100%依法处置。同时,强化工作纪律,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局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市场监管执法各领域,作为市场监管基本手段,实行双随机抽查全业务融合、全流程整合,实现全覆盖、常态化。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要做好本业务领域双随机抽查工作指导,整合日常监管业务,避免工作多头部署,杜绝同类任务重复发起,要保持抽查任务的均衡性,防止为完成年度任务出现年底前突击抽查检查。(二)提升监管效能。深入贯彻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部署,在发起各类涉企抽查任务时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低风险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对高风险企业有针对性加大抽查力度,提升抽查精准性和问题发现率。在全市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推送到省双随机监管平台检查对象名录库后,在双随机抽查中全面运用个体和农专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实现市场主体信用分类抽查全覆盖。(三)强化督办检查。将各区局双随机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考核内容,通过调取抽查数据、查阅资料文件、回访抽查工作等方式定期督导考核,市局将适时对计划制定、任务完成、抽查事项覆盖、问题后续处置等情况进行检查,通报进展情况和问题不足,保障各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各区市场监管局在贯彻落实抽查计划过程中,如遇相关业务方面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对口业务处室联系。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要严格落实各项年度抽查计划,确保12月10日前完成,各区局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请于2月28日(星期二)前报市局备案。联系人:市局信用监管处刘曌青 联系电话:85633077邮箱:whxyc666@163.com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0日附件:武汉市市场监管系统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附件下载地址:http://scjgj.wuhan.gov.cn/zwgk_65/jggg/tzgg/202302/t20230221_2156576.shtml
专栏2023-03-10 -
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1〕2号)精神,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对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支撑保障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3年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落实。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2月21日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3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1〕2号)精神,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对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支撑保障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以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为目标,在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应用、平台建设与共享交换、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上取得进展。(二)主要目标到2023年底,信用承诺制度不断完善,信用监管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持续增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大幅提升,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动力得到更好激发,创新生态和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二、重点任务(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1.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动态梳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事项清单,完善工作规程,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多更便利的“极简审批”服务。信用承诺信息要及时全量归集,并共享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明确承诺事项和承诺管理具体要求,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审核,推动将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到评审专家选择、科技计划执行的各重点环节,并签订信用承诺书。加强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完善信用记录。(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3.全面实行纳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将信用承诺作为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的一项重要事项,记入信用记录,对于签署承诺书后出现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向社会公示。(省税务局)(二)加大信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4.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加强省市融资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信通三晋”征信平台的建设和应用,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入驻。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山西省级节点,并实现其与全省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征信平台的对接和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全量归集共享纳税、不动产、水电气费缴纳、科技研发、知识产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信用信息,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银保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小企业局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5.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补偿机制。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金引导作用,为小微、“三农”、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信用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等增信支持,落实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偿补贴机制,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保费补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银保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小企业局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6.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信贷融资方式。积极拓宽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范围,发展订单、仓单、保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优先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金融支持,加强对先进制造业、传统产业升级和产业链供应链的贷款支持,以及围绕“双碳”达标,加快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推广。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规范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推动消费信贷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山西银保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7.加强重点领域履约监管。加强煤炭、电力、天然气、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合同履约监管,深化签约履约信息归集共享和合同履约结果应用。依托信息系统对相关合同的签约、履约、违约信息进行合同状态监管分析,将合同履约结果依法依规纳入交易双方信用记录,并作为信用信息定期进行归集汇总和公示通报,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8.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完善消费维权制度机制,大力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进一步推进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和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矛盾纠纷源头治理能力。围绕消费欺诈、个人信息滥用等问题,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9.加强市场主体诚信建设。对参与市场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等各类主体,依法完善信用记录。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用信息全部记于各类市场主体名下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并为政府部门、企业及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大力推广信用报告应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查询应用公共信用报告,鼓励市场主体查询应用信用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公安厅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10.推行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加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监管,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督促指导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落实年度报告制度,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管理措施。强化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承诺应用和信用监管。严厉惩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效规制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切实提高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省市场监管局、省高院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11.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在各级民政系统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公开慈善组织信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要依法依规通过“慈善中国”做好募捐备案。依据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慈善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省民政厅)(四)提升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水平12.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数据的归集工作。深入推进“双公示”工作,开展专项治理,提升全省“双公示”工作水平和数据质量。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统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强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级地方征信平台等信息共享,支持各级监管部门获取监管对象信用数据,推动信用信息应用,提升监管效能。(省发展改革委、省审批服务管理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13.健全信用基础设施。迭代升级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构建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省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档案。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信息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14.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资源配置使用效率,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电力市场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健全多部门、跨地区信用惩戒联动机制,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15.强化信用学科建设。将信用相关专业纳入《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新增专业建议目录》,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主动对接信用评级行业发展需求,增设信用管理等专业,不断加强专业和课程建设,提高信用人才培养质量。(省教育厅)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对照任务分工,明确目标,细化工作举措,扎实推进,共同推进行动计划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落实。(二)强化调度管理。对各项重点任务建立台账,实施月调度机制。各部门要对任务完成情况加强分析研判,着力协调解决推进中遇到的矛盾问题,及时总结创新做法、实践经验和成效。(三)强化制度配套。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在行动计划推进中完善各项制度和政策,如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形成工作机制,巩固工作成效。
专栏2023-03-08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为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月28日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所属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相关的信用信息归集、失信行为认定、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修复、信用结果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组织维护全省统一的山东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维护从业人员信用基础数据库,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山东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应当逐步实现与各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强化信息归集、监测、分析、预警。第五条 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诚信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第七条 从业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包括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荣誉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等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相关的信用信息。第八条 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驾驶证初领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件号码、从业资格类别、从业资格证件初领日期和变更记录以及继续教育情况等。第九条 从业人员荣誉信息包括:(一)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形成的与交通运输相关的表彰和奖励信息;(二)完成政府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信息;(三)其他相关荣誉信息。第十条 从业人员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涉及违法的失信行为信息和其他失信行为信息。从业人员涉及违法的失信行为信息是指从业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信息。从业人员其他失信行为信息是指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失信行为信息。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业人员信用状况评价的结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获取或者形成的涉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应当核查后及时录入山东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失信行为信息,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1年,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3年。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一)违反交通运输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或者因从业人员违法被撤销许可的;(二)违反交通运输有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止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限制从业的;(三)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从业单位被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经营活动、核减相应经营范围、撤销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四)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五)发生重大及以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六)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以及交通运输部门规章规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条件的。除严重失信行为以外的失信行为,应当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失信行为信息在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服务窗口等公布。第十六条 对公布的失信行为信息有异议的,自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负责认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负责认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依据相关规定以及核查结果作出维持、更正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及其所属的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以外的申请人,并对原公布的失信行为信息予以更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十七条 对从业人员失信行为实行记分制,单次失信行为记分为1至20分,并实行累积记分。同一个失信行为符合多种失信记分标准的,应当按照最高记分值予以记分,不得重复记分。从业人员涉及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记分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附件7)执行。其他失信行为记分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评分标准》(附件1)进行。第十八条 对经营者实施失信行为记分和失信行为程度认定的,应当同时对涉及的从业人员予以相同失信行为程度认定。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时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附件2),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信用档案管理和维护。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年度信息归集工作截至当年12月31日。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及其所属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山东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网站或者移动客户端及时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中基本情况信息补充完善,并及时更新,或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具体内容见附件3)。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评定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应当结合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累积记分和荣誉得分情况确定。从业人员信用得分实行记分制,其信用记分值为一个评定周期内记录在其从业资格证件下的失信行为累积记分值减去荣誉抵扣分值。不同业务种类的信用记分值计算方法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评分标准》执行。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分别用AA级、A级、B级、C级和D级表示。(一)评定周期内信用记分值不满5分的,信用等级为AA级;(二)评定周期内信用记分值在5分以上不满1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三)评定周期内信用记分值在10分以上不满15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四)评定周期内信用记分值在15分以上不满20分的,信用等级为C级。(五)评定周期内信用记分值在2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D级。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周期内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并及时在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服务窗口等进行公布:(一)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以及交通运输部门规章规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条件的;(二)发生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以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三)因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受到拘留以上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未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当年度信用自检信息填报的,其当年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B级,连续两年未配合完成信用自检信息填报的,其当年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C级。从业人员自检信息填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其当年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C级。对初次领证、转入本省不满一年的从业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记分,其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最高为B级。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失信行为只在一个评定周期内记分。一个评定周期届满,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完毕的,该行为的记分记入本评定周期;尚未处理完毕的,应当转入下一个评定周期。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标准形成信用等级初步结果,在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服务窗口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二十八条 在公示期内,对信用等级评定初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第二十九条 负责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依据核查结果以及相关规定作出维持、修改或者撤销评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及其所属的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以外的申请人。第三十条 负责信用等级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信用修复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从业人员修复信用。第三十二条 失信从业人员应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并通过信用承诺、参加公共信用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从业人员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公布满3个月、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布满1年,且公布期内未再发生同类以上失信行为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修复申请。第三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满1年的;(二)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三)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 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信用修复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作出认定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认定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4)、《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5)和整改合格材料等相关情况说明材料。(二)受理申请。认定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事实、理由和救济途径。(三)核查申请。录入失信行为信息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四)修复认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核查结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通知书》(附件6),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不予修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修复的事实、理由和救济途径。(五)修复处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修复通知书》处理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该修复信息和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承诺书》,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有关失信信息,并将结果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同级公共信用管理部门。第三十五条 从业人员信用修复后,涉及的失信行为记分不再作为信用修复后的信用等级评定依据。第五章 信用结果应用第三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山东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信用记录查询功能,方便经营者、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公众通过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及时查询信用记录。鼓励法人和公众查询自身或者经授权查询相关方的信用信息,在道路运输经营等活动中应用信用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各职能部门(机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主动查询使用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将从业人员信用情况作为从业资格证审核、评比表彰等重要依据,形成从业人员信用监管机制。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在相应的服务监督卡或者驾驶员信息公示卡上标注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情况。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上一年度信用评定等级为AA,且当年信用记分不满5分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如下激励措施:(一)鼓励经营者优先聘用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人员,将其薪资待遇、晋升、培训、表彰、奖励与信用状况相结合;(二)在行业相关荣誉表彰、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考虑;(三)在经营者新增客运班线以及新增包车、旅游客车运力等招标投标中设置加分项;(四)给予业务办理“容缺受理”待遇;(五)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等。第三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录用从业人员时,应当对记录有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的应聘人员组织岗前教育培训。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信用记分达到10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醒该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经营者其信用情况。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连续三个评定周期信用等级均为D级,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第四十二条 从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列入道路运输市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统称重点关注名单):(一)当年内信用记分达到20分的;(二)上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三)距离上一次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时间不足1年的。第四十三条 从业人员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开展失信提示;(二)责令经营者加强对其教育和管理,及时将其调离关键服务岗位,不得安排其参加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第四十四条 从业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部门联合惩戒。第四十五条 在信用等级评定之前,从业人员信用记分及失信行为累积记分符合相应信用等级评定分数的,应当分别按照相应信用等级进行实时管理。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信用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和宣传,加强对其所属机构信用信息归集、查询、应用等方面的考核。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各职能部门(机构)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归集信用信息、认定失信行为、评定信用等级、实施信用修复、应用信用结果的;(二)在规定期限内未对陈述和申辩、异议申请、复核申请等作出处理答复的;(三)违反规定进行虚假信用信息记录的;(四)擅自清除、篡改、虚构、隐匿信用信息记录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相关失信行为信息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之外的自然人在本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相关活动,发生失信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将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在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服务窗口等进行公示,并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符合联合惩戒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部门联合惩戒。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或者本级。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附件:1.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评分标准2.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式样3.山东省道路从业人员信用状况自检表4.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5.交通运输信用修复承诺书6.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7.山东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附件下载地址:http://jtt.shandong.gov.cn/art/2022/1/30/art_100510_10298077.html
专栏202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