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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及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专利权人露某美公司在明知宇某公司的有关机器狗产品不构成侵权,明显缺乏事实基础的情况下,在宇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关键时期针对宇某公司的多个型号机器狗产品反复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判令露某美公司全额赔偿宇某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8万元。 本案判决进一步厘清了以“保护”专利权为名提起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 邓卓说,打击恶意诉讼、权利滥用等不诚信行为,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秉持“任何人均不得因不法行为而获益”和“不使非诚信者渔利”的司法理念,要让不法行为人付出沉重代价,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权利。 “精心算计” 连续提起诉讼 露某美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营食品、农副产品、日用百货销售等,其经营范围与机器狗无关。而宇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是国际知名的科技公司,主要从事机器狗、人形机器人等具身智能高科技产品的研发、制造。 “近年来,露某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曾作为原告,针对多家银行等企业向法院提起20余件专利侵权诉讼无一胜诉。”邓卓说。 2025年6月25日,露某美公司从关联公司处获得名称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仅仅5天后,露某美公司针对宇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宇某公司的Go2机器狗侵害涉案专利权。在该案一审期间,7月中旬,多家网络媒体即开始广泛报道宇某公司IPO辅导备案。 露某美公司又于两个月后以宇某公司的A2机器狗侵害同一专利权为由,向杭州中院提起本案诉讼。宇某公司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认为露某美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及此前提起的Go2机器狗案均属于恶意诉讼,请求判令露某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杭州中院于去年9月26日针对Go2机器狗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露某美公司向最高法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期间主张先行判决赔偿8000万元,并提交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次日又提交《诉讼标的明确函》,将请求赔偿的金额调整为500元。最高法于今年2月3日作出Go2机器狗案的二审判决,认定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仿生毛皮特征、气体传感器、液位传感器相比,Go2机器狗不具备与前述三项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驳回露某美公司的上诉。 对于露某美公司在Go2机器狗案中的不诚信行为,该案二审判决明确指出:“露某美公司并未实际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经营范围也与涉案专利技术明显无关。其受让专利权仅5天就对宇某公司提起诉讼;虽声称宇某公司侵权获利高达数千万元,但却仅主张500元的赔偿诉讼请求,又再要求‘以人民法院审计为准’。在一审已判定不侵权的情况下,二审还请求先行判决赔偿8000万元,并以此作为赔偿诉讼请求,又在一天后以书面方式确定为500元。露某美公司在一、二审中的前述行为可谓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予以谴责。” 在Go2机器狗案二审判决作出后,杭州中院作出A2机器狗案的一审判决,认定A2机器狗也不构成侵权,驳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认定露某美公司构成恶意诉讼,支持宇某公司的反诉请求,判令露某美公司赔偿宇某公司8万元。露某美公司不服,向最高法提起上诉。 最高法于今年4月24日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缺乏理据 主观过错明显 权利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人民法院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恶意诉讼?邓卓说,人民法院应当秉持系统观念、统筹考虑、综合判断,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判断标准,全面考量诉前因素与诉中因素、诉内因素与诉外因素等,在审查诉讼是否缺乏权利基础和事实根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起诉时机、诉讼风险、诉讼策略、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予以判定。尤其是,对于权利人依据同一专利针对被诉侵权人的多个型号类似产品提起多个专利侵权诉讼的,应当综合考虑权利人在各个诉讼中的具体行为。 关于露某美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诉讼,二审判决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从客观方面分析,露某美公司提起系列侵权诉讼均明显缺乏事实根据。首先,被诉侵权的Go2机器狗及A2机器狗均明显不具备涉案专利的仿生毛皮特征,仅此即可简单、清晰地判断不构成侵权。露某美公司有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仿生毛皮特征为非必要技术特征的主张,明显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司法实践基本共识。 其次,露某美公司完全有能力和条件通过公开、合法的渠道获取已经公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但其在两案中自始至终都未提供,且并无正当合理理由,而是反过来以证据易于灭失等明显与事实不相符的理由申请人民法院对此进行调查取证、证据保全,显然缺乏正当理据。 从主观方面分析,露某美公司明知提起系列侵权诉讼均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且有关诉讼行为明显缺乏理据,主观过错明显。基于露某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的专业知识,尤其是以往曾提起20多起专利申请、专利侵权诉讼等情况,已能比较容易判断出,与Go2机器狗类似的A2机器狗不侵权,应当更加审慎、理性地决定是否针对宇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而非在没有基本事实根据的情况下随意提起诉讼“维权”。 再从系列侵权诉讼的过程看,已有生效判决认定Go2机器狗不构成侵权的情形下,露某美公司明知Go2机器狗和A2机器狗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争议点基本一致,在A2机器狗也显然不侵权的情况下,仍继续推进本案诉讼并坚持上诉,甚至坚持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宇某公司提交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记录及财务账册或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司法审计,主观过错较为明显。 “两案审理期间,正值宇某公司IPO处于监管问询、更新招股说明书的关键节点。”邓卓说,由此导致宇某公司必须依法履行与IPO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就侵权诉讼可能导致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向监管机构及潜在投资者作出专项说明及风险提示,引发不必要的市场疑虑,显然会对宇某公司的IPO进程带来负面影响。露某美公司对此显然是明知且有意推进的,存在更为明显的主观过错。 邓卓说,诉讼过程中露某美公司反复无常地变更诉讼请求,诉讼主张自相矛盾,并明确表示其还将就涉案专利针对宇某公司的不同型号类似产品的机器狗继续提起诉讼。且在Go2机器狗案二审判决已经谴责露某美公司在该案一、二审中的有关诉讼行为的情况下,露某美公司还继续推进本案诉讼,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露某美公司主张的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理由牵强附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证其诉讼不诚信。 强调诚信 维护公平竞争 本案二审判决提及“露某美公司的有关诉讼行为直接造成了宇某公司的损害结果。宇某公司在本案中反诉主张的8万元赔偿数额可谓微乎其微,仅系象征性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恶意诉讼损害赔偿如何计算?邓卓说,原则上,因恶意诉讼给对方造成的财产保全损失、商业机会丧失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应对恶意诉讼的合理支出等,均可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本案二审判决中强调,诚信原则是贯穿于包括专利权行使在内的民事活动以及民事诉讼全过程的基本原则,提起和进行专利侵权诉讼时必须恪守诚信原则,不能以“维权”之名行侵权之实,将实质上滥用权利的所谓“维权”行为作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与正常司法秩序的工具。 “唯如此,才能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被投机者利用,增强创新主体和投资者的发展信心,更好地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邓卓说。
专栏2026-05-26 -
司法部近日发布第四批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8件典型案例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破产重组、交通执法治理等多方面,体现各地在推动执法监管与助企服务深度融合、刚性执法与柔性服务有机统一的生动实践。 典型案例中,北京市聚焦文创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运用区块链技术精准执法,深化版权预警和维权绿色通道机制,守护文化产业品牌价值。江西吉安新干县针对箱包产业质量处罚案件数量偏高问题,依托数据摸排推行“一企一策”帮扶,开展行业乱象整治遏制低价竞争,实现严监管与优服务并举。 面对企业对行政指导的需求,黑龙江绥化市深化府院联动,协调多部门成立助企联动专班,推动企业成功重组复产。广东深圳光明区针对高新企业高危生产工艺布局需求,组建专业服务小组开展“一对一”指导,帮助企业规避安全隐患,节约改造成本。重庆綦江区聚焦企业信用修复信息不同步问题,协调多部门更新共享信用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修复“一次申请、全域修复”。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以“法治体检”为载体,针对能源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和供热纠纷问题,指导建立隐患排查机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此外,各地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多元监督联动等模式,实现执法公信力、群众满意度与社会治理效能同步提升。广西贺州昭平县推行新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且及时整改的企业适用“首违不罚”,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湖南永州市发挥行政执法监督与人大监督贯通协调作用,成立联合工作组排查、督促、指导解决省道交通执法和安全隐患问题,推动交通治理从末端处罚向源头治理转变,保障道路通行安全与效率。
专栏2026-05-25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日起施行。新规从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销售者、监管部门三方面入手,围绕“责任”“协同”“执法”三个关键词,进一步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规定要求,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入网食品销售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平台提供者应当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保证上述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 按照规定,入网食品销售者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依法持续公示真实、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信息。入网食品销售者销售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贮存、运输、配送等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此外,规定还强化严惩重处,重点加大对平台提供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在平台提供者住所地以外区域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管辖,着力解决平台外溢性和属地监管局限性的矛盾。
专栏2026-05-22 -
近日,公安部在京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工作举措和成效情况,并公布20起典型案例。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华列兵在发布会上介绍,2025年至今年4月底,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2.8万起,挽回经济损失375亿元。其中,全国公安机关组织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歼击”专项工作,共破案1600余起,对100余个跨区域地下钱庄犯罪网络开展集群打击;组织开展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猎狐行动”,抓获境外逃犯880余名,包括红通逃犯38名。 华列兵还回答了记者关于公安机关打击涉税犯罪举措的提问。他表示,2025年以来,公安机关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密切关注涉税犯罪形势变化,在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打涉税犯罪,截至今年4月底,共立案侦办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840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23亿余元,有力维护了国家利益、护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是严打空壳公司虚开及关联犯罪。将注册空壳公司实施虚开、骗领政府奖补等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与税务部门紧密协作,开展精准研判、依法严厉打击,2025年以来,共发起集群战役79起,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二是严打骗取出口退税犯罪。2025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骗税案件300余起,今年以来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同比上升20.8%。在依法打击骗税犯罪的同时,对相关联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等犯罪以及不法报关行、货代公司、代理记账公司等不法中介团伙实施全链条打击,取得了显著成效。三是严格规范执法活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证据指引,切实提升办案质效和规范执法水平。同时,深入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坚决杜绝违规异地执法与趋利性执法,有效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
专栏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