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发布关于武汉博曼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1〕00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1〕0055号  当事人名称:武汉博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ING NIK WONG  海关编码:4201949972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77号伟鹏大厦9楼905号  当事人委托上海荣鹄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紫薯粉,申报数量2000千克,申报价格FOB568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3824999999。出口报关单编号为222920210002657283。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紫薯粉,应归入商品编号为1106200000,涉及出口检验,当事人未申报出口检验。当事人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出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314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8日

    专栏
    2021-11-29
  • 2021年11月22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福田海关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福田关检罚字〔2021〕00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福田关检罚字〔2021〕0007号)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卫平,联系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市花路10号东方嘉盛大厦6楼。  2021年8月10日,当事人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持进口报关单:532120211210063748,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福田海关申报进口电源适配器(商品编码8504401300)350个,申报单价人民币77元。8月24日,经目的地检验发现,上述商品已在未经海关检验的情况下被当事人擅自销售。未发现当事人有违法所得。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书、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714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7日

    专栏
    2021-11-26
  • 近日,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上海御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知字〔2020〕第10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知字〔2020〕第1058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上海御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5MA1H8U8P5K  法定代表人:顾双成  住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老芦公路536号  当事人委托DHL空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以货样广告品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埃及一批轴承,报关单号为224420209446941001。经查,实际出口货物有标有“NTN”商标的轴承20个、标有“SKF”商标的轴承12个,价值合计FOB120美元。对于上述货物,“NTN”商标权利人NTN株式会社、“SKF”商标权利人SKF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NTN”、“SKF”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你司出口的上述轴承上使用的“NTN”、“SKF”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NTN”、“SKF”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你司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NTN”商标的轴承20个、标有“SKF”商标的轴承12个并处罚款人民币78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11月17日

    专栏
    2021-11-25
  • 2021年11月22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1〕01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1〕0126号)  日照云影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阳 ,联系地址:山东省日照高新区智慧谷园区3号 楼6层201室 ,联系电话:18443179344 ;  2021年11月10日,日照云影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粤ZYC67港持报关单534520210450750057 (载货清单5100605763882)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贸易方式向深圳湾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海关现场查验发现报关单534520210450750057下第2项申报家具柜104千克,第6项申报模具113千克,第8项申报加湿器172千克,实际均未出口;报关单项下第7项申报无牌电机274千克(558台),实际出口179千克(358台),多报少出95千克(200台),报关单项下第15项申报无牌奶油分发器1023台,实际为mosa牌奶油气弹108000支,该奶油气弹为一氧化二氮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第2561 项,为危险化学品,当事人应报检未报检;另查获出口未申报货物:无牌步进电机58台。此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解释报告、查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34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湾海关  2021年11月19日

    专栏
    2021-11-24
  • 共:36条